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皮縣。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南皮縣。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劉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5000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按日千分之五計算,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還清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2年5月16日,被告因急需用錢向原告借款50000元,為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并約定違約金為日千分之五,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但被告未按約定履行義務,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50000元及違約金。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1、被告于2012年5月1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4年給付原告3000元利息;2、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50000元并按日千分之五給付違約金,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還清之日止。就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認定如下:被告于2012年5月16日給原告出具的借條一張。該借條記載了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及如逾期按日千分之五給付違約金的事實,但未注明還款期限,本院對該借條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予以證明,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本院予以確認。法律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nèi)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nèi)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痹嬉蟮倪`約金應作為利息理解,該利息約定過高,雙方亦未約定借款的還款期限,故該利息以按年利率24%計算,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17年1月3日起至還清之日止為宜。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500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應予以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償還原告陳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7年1月3日起至還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后十五日內(nèi)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金龍
書記員:溫雅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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