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系死者張國軍妻子。
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系死者張國軍兒子。
原告張某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系死者張國軍父親。
原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系死者張國軍母親。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鐵梅,老河口市海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長江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地址: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qū)春園東路與清河路交匯處東方銀座商住樓6-7樓。
負責人鞠鵬,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龔悅文,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張某、張某付、宋某某與被告長江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陳某某、張某、張某付、宋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張某、張某付、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訴訟費150元,減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陳某某、張某、張某付、宋某某負擔。
審判員 栗建偉
書記員:鄧子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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