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國網(wǎng)湖北省電力公司棗陽市供電公司(以下簡稱棗陽供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春鷹,棗陽供電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曙明,湖北金鶴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業(yè)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棗陽市劉升鎮(zhèn)黃灣村,系受害人陳正理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曉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棗陽市劉升鎮(zhèn)黃灣村,系受害人陳正理之長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棗陽市南城辦事處紡織路1號,系受害人陳正理之次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大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棗陽市劉升鎮(zhèn)黃灣村,系受害人陳正理之長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棗陽市劉升鎮(zhèn)黃灣村,系受害人陳正理之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棗陽市北城辦事處大西街27號,系受害人陳正理之次子。
上列六被上訴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肖毅、田偉,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上訴人棗陽供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羅業(yè)鳳、陳曉云、陳平、陳大軍、陳玲、陳某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棗陽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3)鄂棗陽民三初字第000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棗陽供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曙明,被上訴人陳某及其六被上訴人羅業(yè)鳳、陳曉云、陳平、陳大軍、陳玲、陳某的委托代理人田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受害人陳正理去自家菜地時被棗陽供電公司管理、經(jīng)營的220伏電線觸電死亡。造成陳正理死亡的兩側電線架設距離,嚴重超出國家電力行業(yè)標準,并且將25型鋼芯鋁制電線拆開作為電力運輸線使用,在該棗陽供電公司的下屬工作人員報告后,未及時進行整改,造成電線斷裂、落地導電,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棗陽供電公司僅對原審判決該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存在異議,對受害人陳正理因觸電身亡及產(chǎn)生損失不持異議。“湖北省電力公司棗陽市供電公司”企業(yè)名稱變更為國網(wǎng)湖北省電力公司棗陽市供電公司。除此之外,原審判決認定的其他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陳正理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棗陽供電公司作為該電力線路的所有、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電力行業(yè)標準架設電線,日常應對其線路進行檢查、維護,防止電力設備在生產(chǎn)過程中斷裂致人損害。本案中造成陳正理死亡兩側電線距離嚴重超出國家電力行業(yè)標準,并且將25型鋼芯鋁制電線拆開作為電力生產(chǎn)線路使用,在該公司工作人員報告后,也未及時進行整改,造成電線斷裂落地導電,其不作為的行為存在嚴重過錯,是危及陳正理生命的根本原因,應對其死亡后果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陳正理死亡后,作為國家事故調(diào)查權力機關棗陽市公安局調(diào)查陳正理死亡原因時對目擊證人進行詢問的調(diào)查材料、尸檢結論以及棗陽市安全生產(chǎn)管理局對棗陽供電公司興隆供電營業(yè)所的工作人員調(diào)查筆錄和《觸電致陳正理死亡事故原因及性質(zhì)報告》符合法定程序、內(nèi)容真實,能夠作為民事證據(jù)使用,本院予以采信。前述證據(jù)充分證實了受害人陳正理從鄰居李大義的稻田埂到自己的菜地從事勞作,屬于該村民正常勞作的范圍,在其發(fā)現(xiàn)該電線斷裂,為了避免觸電才從李大義稻田中央經(jīng)過,僅僅存在一般過失。因為,電力導電對危及人的生命,存在一定隱蔽性,作為電力及其設施的管理者應當盡到嚴格的安全保障義務,確保他人的生命免受損害,受害人的一般過失,依法不應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所以,棗陽供電公司上訴請求的事實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毛新宇
代理審判員 王定強
代理審判員 張楊
書記員: 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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