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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沈某某與上海明匠智能系統(tǒng)有限公司、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戴培洪,上海國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佳男,上海國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戴培洪,上海國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圣軼,上海國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陸建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清坤,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煦,上海龍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統(tǒng)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法定代表人:栗紅亮,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戴培洪,上海國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佳男,上海國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姜圓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戴培洪,上海國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佳男,上海國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長葛市。
  法定代表人:喬秋生,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春彥,河南世紀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陳某、沈某某與被上訴人陸建林、原審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統(tǒng)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匠公司)、姜圓圓、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河旋風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陳某、原審被告明匠公司、姜圓圓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戴培洪、謝佳男,上訴人沈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戴培洪、蔡圣軼,被上訴人陸建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清坤、何煦,原審被告黃河旋風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春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某、沈某某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陸建林的一審訴請。
  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遺漏了涉案股份因為業(yè)績補償被回購注銷的事實,即案涉標的物已不存在,無法交割履行。根據黃河旋風公司公告,可以推定陳某在系爭收購項目中未獲得任何收益并面臨額外現金補償風險,最終利益幾乎滅失,已不適宜返還所代持股份。2.一審法院認定的基本法律關系錯誤。陸建林與陳某之間是明股實債,根據系爭《股權代持協議書》約定,陸建林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選擇固定收益,不承擔任何投資風險。即使雙方間系股權代持關系,也因涉及對上市公司股權的代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金融監(jiān)管規(guī)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陸建林操作的整個過程就是“套路貸”模式,脫離國家對證券投資與交易的監(jiān)管,屬于違法行為,二審法院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3.在股權代持無效前提下,陸建林選擇按2015年10月19日陸建林、陳某、沈某某、明匠公司四方簽訂的《協議》所約定的第二種收益方式結算,實質上是將陳某代持的487.5萬余股股票折價成現金,故不具有請求權基礎,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股權代持雖無效,但為避免訴累、平衡各方利益,陳某、沈某某請求二審法院對陸建林和陳某之間客觀存在的委托投資行為以及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進行處理。4.關于沈某某的擔保責任問題,因主合同無效,擔保當然無效。沈某某未參與系爭交易,或在交易中獲益,故不應承擔擔保責任。沈某某僅對陸建林提出股票交割時優(yōu)先履行的行為進行擔保,從未表示對《協議》中第二種受益方式進行擔保。在陸建林選擇第二種受益方式時,2017年6月21日陳某單方面出具《付款承諾書》未經沈某某同意,且一審判決同為擔保人的明匠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加重了沈某某的擔保責任。如果擔保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陳某、沈某某請求二審法院就擔保無效后果一并處理。
  陸建林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1.雙方間的股權代持協議不違反證券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股權代持發(fā)生在2015年2月,當時明匠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權的代持,故股權代持有效?!豆蓹啻謪f議書》內容清晰,明匠公司可能會被收購,雙方對結束代持的后果做了詳細的安排。陳某沒有依約履行義務,在此背景下陸建林要求陳某依《協議》約定即按2016年1月5日的黃河旋風公司股票價格來支付對價,不損害中小股東利益或違反證券法規(guī)定。陸建林于2017年向陳某發(fā)函選擇上述結算方式,此時雙方間的關系轉化為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陳某又出具《付款承諾書》確認還款金額及時間等。陸建林提出一審訴請系基于上述《付款承諾書》。2.陳某與上市公司對賭失敗,與本案沒有關系。對賭失敗是因為2017年明匠公司業(yè)績沒有達標,但2017年6月雙方代持關系已經轉化為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系爭協議對陸建林的股權是否參加對賭有明確約定,陳某沒有依約履行系爭股權質押的義務,對賭結果與陸建林無關。3.如果二審法院認為系爭股權代持無效,陸建林基于訴訟效率考慮,同意二審對無效后果一并處理,但無效后果的處理也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即按照2017年6月21日陳某出具的《付款承諾書》來進行結算。4.沈某某應依《協議》約定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即使擔保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陸建林也請求二審法院就擔保無效后果一并處理。明匠公司也應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明匠公司陳述,同意陳某、沈某某的上訴請求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如果擔保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明匠公司請求二審法院就擔保無效后果一并處理。
  姜圓圓陳述,同意陳某、沈某某的上訴請求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黃河旋風公司陳述,同意一審法院對黃河旋風公司的判決。1.本案實質是陸建林得知明匠公司即將被上市公司收購后突擊入股。陳某和陸建林的股權代持行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請求法院向監(jiān)管部門發(fā)司法建議對陸建林等進行行政處罰。2.系爭協議違反了國家對禁止場外交易、限售期等的規(guī)定,不但違法且事實上無法執(zhí)行,相關后果應由陸建林承擔。系爭股權將被黃河旋風公司回購并注銷,陸建林作為參與對賭的實際權利人,應自行對股票注銷的后果承擔責任。
  陸建林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陳某支付陸建林股權折價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02,521,250元;2.判令沈某某、明匠公司、黃河旋風公司對陳某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姜圓圓對陳某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一審法院查明以下事實:2015年2月28日,陸建林與陳某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一、委托內容。1.陸建林自愿委托陳某作為其對明匠公司2,000萬元出資的名義持有人,并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陳某愿意接受陸建林委托并代為行使該相關股東權利。陸建林自愿出資2,000萬元,按照明匠公司估值2.2億元價格計算,認購陳某在明匠公司9.1%的股權,并委托陳某代持,此次成交前陳某擁有明匠公司49%股權,明匠公司2014年度經財務審計確認的凈利潤為1,040萬元,2,000萬元到陳某賬后,陳某以自己名義借入明匠公司用于短期經營性流動資金。陳某向陸建林承諾明匠公司在六個月內被上市公司按照估值不低于3.5億元價格收購,預計公告日期3月23日。上市公司收購后,陸建林可以選擇陳某按估值溢價的價格一次性給付本金和收益,也可以選擇先行給付本金,估值溢價部分折合成股權,還可以選擇將本金與收益部分全部折合成股權。2.如果此次上市公司收購失敗,陸建林可以通過股權變更取得9.1%明匠公司股權,陳某確保陸建林取得9.1%股權,并承諾2015年實現凈利潤3,000萬元,2016年凈利潤4,000萬元,2017年凈利潤5,000萬元,不足部分由陳某補足。陸建林也可以選擇退出,陳某承諾根據投資款到賬期限,按年息10%的利息,以2015年7月31日后六個月歸還本金和利息。陸建林承諾于2015年3月2日前付款500萬元,余款于2015年3月6日前付清。二、委托權限。陸建林委托陳某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由陳某以自己的名義將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為在明匠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在工商機關登記、以股東身份參與相應活動、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以及行使公司法與明匠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三、陸建林的權利和義務。陸建林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出資者,對明匠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并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陳某僅代陸建林持有該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東權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權或處置權。四、陳某的權利和義務。未經陸建林事先書面同意,陳某不得轉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東權益。陳某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產生的任何全部投資收益均全部轉交給陸建林,并承諾將在獲得該等投資收益后15日內將該等投資收益劃入陸建林指定的銀行賬戶,如有延期,按照每天千分之一計算利息。……八、爭議解決。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fā)生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請陸建林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015年3月2日、3月5日,陸建林通過其個人銀行賬戶分別向陳某個人銀行賬戶轉賬支付500萬元、1,500萬元,合計2,000萬元。
  2015年10月19日,陸建林、陳某、沈某某、明匠公司四方簽訂《協議》。約定:鑒于2015年2月28日陸建林、陳某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書》,黃河旋風公司以4.2億元價格收購明匠公司100%股權的事項已獲證監(jiān)會批準并于近期正式發(fā)文,陳某持有明匠公司49%股份且其中9.1%股份為陳某代持陸建林在明匠公司的股份,為保障平穩(wěn)獲得證監(jiān)會正式批準文件,也為了保障陸建林委托陳某代持股份享有的股東權益,四方達成協議如下:一、陳某在證監(jiān)會關于兼并重組正式核準批復下發(fā)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陸建林在明匠公司9.1%股份的工商實名確認工作以及黃河旋風公司相應股權確認事宜。若陳某無法完成股東名冊登記的,則陳某承諾在其獲得黃河旋風公司股份后三日內,將其持有的黃河旋風(證券代碼600172)487.5萬股股票質押給陸建林,并至相關部門辦理相應股權質押手續(xù)。二、因陳某可獲得黃河旋風(證券代碼600172)2,625萬股股票,故陸建林、陳某協商,在陳某履行第一項協議的同時,陸建林可在以下二種方式中自行選擇收益方式:1.陸建林可同時獲得黃河旋風(證券代碼600172)487.5萬股流通股股票,陸建林可要求陳某將自有的黃河旋風流通股股票變更登記至陸建林名下,亦可以是陳某另行購買黃河旋風(證券代碼600172)487.5萬股流通股股票并變更登記至陸建林名下。2.陳某應當根據陸建林指定的股票交易日,按照當日黃河旋風(證券代碼600172)的收盤價為標準,將487.5萬股股票價值轉化為現金標的額,并由陳某在此后三日內將該筆款項匯入陸建林指定的銀行賬戶,具體金額以當日價格為準,目前指定的交易日暫定為2016年1月5日,如有變更則以陸建林書面或電子、電話通知為準。三、陳某承諾,在雙方完成實際結算前,陸建林根據其相應份額享有陳某在黃河旋風公司作為股東的一切權利,若陳某無法實現陸建林上述權利,則應當按陸建林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四、為了更好履行本協議,陳某承諾在2015年11月30日之前向陸建林支付1,000萬元作為協議履行保證金。五、本協議由沈某某、明匠公司對陳某的上述全部義務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直至陳某履行全部約定事項止,沈某某自愿優(yōu)先承擔保證責任。
  明匠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26日。涉案《股權代持協議書》簽訂時,明匠公司股東及出資額分別為:陳某出資400萬元,持股比例為40%;沈某某出資140萬元,持股比例為14%;姜圓圓出資90萬元,持股比例為9%;譚巍出資30萬元,持股比例為3%;楊琴華出資340萬元,持股比例為34%。2015年5月8日,明匠公司股東及出資額分別為:河南黃河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資270萬元,持股比例為27%;陳某出資400萬元,持股比例為40%;沈某某出資140萬元,持股比例為14%;楊琴華出資100萬元,持股比例為10%;姜圓圓出資90萬元,持股比例為9%。2015年11月6日,明匠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黃河旋風公司?,F明匠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
  2017年6月15日,陸建林通過上海龍元律師事務所向陳某、沈某某、明匠公司發(fā)送律師函,要求陳某在發(fā)函之日起三日內將已明確的股權折價款102,521,250元、股權收益487,5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5,000萬元支付給陸建林,等等。2017年6月19日,陸建林通過上海龍元律師事務所向沈某某發(fā)送律師函,要求沈某某敦促陳某及時向陸建林支付股權折價款等,若陳某無法按時履行,將追究其保證責任。2017年6月21日,陳某向陸建林出具《付款承諾書》,內容為:“現本人獲悉,你要求根據《協議》第二條約定,將你提供本人代持享有的黃河旋風(證券代碼600172)487.5萬股股票,按照2016年1月5日的收盤價(每股21.03元)為標準,折價102,521,250元現金兌現;同時代持期間該部分股票產生分紅派息487,500元,可享有定增股票5,197,300股(成本價每股9.63元)。對此,本人陳某同意陸建林以現金方式兌現股權收益,并以個人名義向陸建林支付補償款5,000萬元,作為無法實現股權登記的補償。就上述應付款項提供如下付款承諾:一、在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補償款1,500萬元及股權折價款500萬元;二、在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補償款3,500萬元、股權折價款97,521,250元、派息487,500元,合計133,008,750元;三、若本人在6月30日前未按期付款的,你有權就全部款項要求本人提前一次性支付,并以未付款部分為基數,自7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滯納金,按每日萬分之七計算?!?br/>  2015年5月21日,黃河旋風公司發(fā)布“關于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涉及關聯交易的公告”。主要內容涉及:黃河旋風公司擬通過發(fā)行股份并募集配套資金的方式收購明匠公司100%股權,同時向陳某等七名特定對象發(fā)行股票募集配套資金。根據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yè)務評估資格的北京亞太聯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為評估基準日出具的《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擬進行股權收購所涉及的上海明匠智能系統(tǒng)有限公司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評估報告》,標的資產明匠公司截至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價值為42,055.04萬元,交易各方參考評估價值協商確定標的資產明匠公司的交易價格為42,000萬元。2015年10月24日,黃河旋風公司發(fā)布“關于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事項獲得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批復的公告”,該批復核準公司向陳某發(fā)行21,428,571股股份,向姜圓圓發(fā)行4,821,429股股份,等等。
  2017年4月5日,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向明匠公司全體股東出具瑞華審字[2017]XXXXXXXX號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是:明匠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編制,公允反映了明匠公司2016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財務狀況以及2016年度合并及公司的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2018年6月20日,上海鼎一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伙)根據明匠公司委托,出具鼎一司會鑒字[2018]001號司法會計鑒定書。鑒定意見是:2015年11月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未發(fā)現明匠公司與股東黃河旋風公司資產混同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綜合陸建林的訴訟請求以及陳某、沈某某、明匠公司、姜圓圓、黃河旋風公司的答辯意見,結合現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各方主要存在以下爭議:
  一、《股權代持協議書》及《協議》的法律關系性質及效力?!豆蓹啻謪f議書》約定,陸建林委托陳某作為其對明匠公司2,000萬元出資的名義持有人,并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該2,000萬元出資認購陳某在明匠公司的9.1%股權,陸建林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出資者,對明匠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權權利并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陳某僅以自身名義代陸建林持有該股份形成的股東權益,陳某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產生的任何全部投資收益均轉交陸建林。上述約定內容表明,陸建林和陳某之間系股權代持合同關系,且該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故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陳某、沈某某、明匠公司等辯稱《股權代持協議書》約定之內容實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因協議書約定內容不符合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故該辯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fā)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陳某、沈某某、明匠公司辯稱《股權代持協議書》無效的主要理由是該協議實質是民間借貸協議,陸建林系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正如前文所述,《股權代持協議書》約定之內容系股權代持合同關系,并非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故也就不存在陳某、沈某某、明匠公司等辯稱的協議無效之理由,一審法院對他們的該辯稱不予采納?!秴f議》系在陸建林、陳某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書》、黃河旋風公司收購明匠公司100%股權等基礎上,為了黃河旋風公司收購明匠公司股權事項平穩(wěn)獲得證監(jiān)會核準批文及陸建林委托陳某代持股份的股東權益所簽訂。《協議》第二條中關于陸建林收益方式的約定亦源于陸建林與陳某之間股權代持合同關系下的委托投資行為。陸建林選擇第二種收益方式即陳某根據陸建林指定的股票交易日,按照當日黃河旋風(證券代碼600172)的收盤價為標準,將487.5萬股股票價值轉化為現金并于三日內支付給陸建林。陳某、沈某某、明匠公司等辯稱《協議》約定的收益方式無效,其主要理由一是《協議》約定陸建林以2016年1月5日股票價格“轉讓套現”,違反證券法第三十八條關于“限售期”的規(guī)定及第三十九條禁止“場外交易”的規(guī)定,故協議無效;二是陸建林整個“購買股權”及“出售股票”行為均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禁止交易行為,應屬無效;三是陳某的股份具有限售期,故按2016年1月5日轉讓股票不可能履行,即《協議》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協議;四是陸建林操作的整個過程就是“套路貸”模式,脫離國家對證券投資與交易的監(jiān)管,屬于法律打擊行為。對此一審法院認為,第一,證券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是依法發(fā)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guī)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涉案《協議》約定的是按照黃河旋風(證券代碼600172)股票某一交易日收盤價為標準結算陸建林的投資收益,故即使陳某持有的黃河旋風(證券代碼600172)股票在限售期內,因本案不涉及該股票買賣,故該法律規(guī)定不適用于本案。同理,證券法第三十九條、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亦不適用于本案,《協議》亦不屬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情形。第二,涉案《股權代持協議書》反映的是股權代持合同關系,并非民間借貸關系,故陳某、沈某某、明匠公司等辯稱陸建林的行為屬于“套路貸”,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陸建林選擇《協議》約定的第二種收益方式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和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對《協議》各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陳某、沈某某、明匠公司關于該《協議》約定內容無效的辯稱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陳某關于陸建林明知其與上市公司的收購對賭約定,故陸建林應當承受相應對賭后果的辯解。首先,《股權代持協議書》約定的是質押給陸建林的股權與陳某的股權一起參加與上市公司的對賭及超額利潤部分的獎勵,但陳某從黃河旋風公司獲得發(fā)行股份后,并沒有按代持比例相應的黃河旋風股份質押給陸建林。其次,嗣后簽訂的《協議》中約定陸建林可以在協議約定的兩種收益方式中自行選擇,陸建林選擇第二種收益方式即現金收益。最后,陳某在2017年6月21日出具的《付款承諾書》中再次明確其同意陸建林選擇的現金收益方式,并作出付款承諾。因此,不管陳某與黃河旋風公司的對賭結果如何,與陸建林并無關聯,即該對賭后果不應由陸建林和陳某一起承擔。陳某的該辯解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難以采納。綜上,陸建林基于其與陳某之間的股權代持合同關系,根據《協議》約定選擇以2016年1月5日黃河旋風(證券代碼600172)的收盤價即21.03元為標準,將由陳某代持的487.5萬股股票(該股份系因陳某所持明匠公司40%股權已被黃河旋風公司以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購買,陳某因此獲得21,428,571股股份,而陳某持有明匠公司40%股權中的9.1%系為陸建林代持,故按比例計算得出)轉化為現金作為其委托投資收益,陸建林的該訴訟請求符合《協議》約定,亦與陳某出具的《付款承諾書》相符,故一審法院對陸建林關于陳某支付其102,521,25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二、沈某某對外擔保合同的效力。《協議》第五條約定,本協議由沈某某、明匠公司對陳某的上述全部義務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直至陳某履行全部約定事項止。沈某某在《協議》擔保人一欄簽字,該保證合同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故保證合同有效,且未超過保證期間,故沈某某依法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沈某某辯稱因《股權代持協議書》無效,故擔保合同無效,因一審法院前述已認定《股權代持協議書》有效,故其該辯稱理由不能成立。沈某某還辯稱其擔保系陸建林所脅迫,但其對此未能予以舉證,故一審法院對其該辯稱亦不予采納。
  三、明匠公司對外擔保合同的效力。明匠公司辯稱,公司為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陳某進行擔保,未經股東會決議,應屬無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因此,公司擔保相對人在接受公司擔保時對代表人代表權限的注意義務是基于公司法的規(guī)定而產生的法定義務。公司擔保相對人根據公司提供的或者從正常公開途徑查詢到的現有資料能夠證明公司擔保的決議機關、決議程序和單筆擔保限額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百零四條的規(guī)定,可以認定相對人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涉案《協議》簽訂時,陳某系明匠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及股東,明匠公司為陳某所負的合同義務進行擔保,陸建林作為公司擔保相對人,其未能舉證證明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已經審查明匠公司同意擔保的股東會決議以及該決議是否由公司有權機關作出、決議是否經過法定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多數通過,可見明匠公司的擔保行為不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程序。陸建林作為公司擔保相對人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其行為具有過失。陸建林亦未能舉證證明明匠公司的上述擔保行為構成表見代表或者表見代理,且明匠公司對該擔保行為不予追認。因此,明匠公司的該項辯解成立,該擔保合同對明匠公司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一審法院對陸建林要求明匠公司對陳某的合同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鑒于陸建林明確向一審法院表示,其在本案中堅持要求明匠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不變更訴訟請求,故對于擔保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后續(xù)處理,陸建林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另行主張權利。
  四、姜圓圓應否對陳某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具體到本案,涉案《股權代持協議書》和《協議》均沒有姜圓圓簽字,姜圓圓對該兩份協議中陳某所負債務并未作出共同意思表示。上述協議中陳某所負債務系基于其與陸建林之間的股權代持合同關系而產生,不屬于陳某以個人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陳某所負涉案債務金額巨大,顯然遠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陸建林也未能舉證證明該債務實際用于陳某、姜圓圓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因此,陸建林以陳某所負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請求姜圓圓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五、黃河旋風公司應否對陳某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陸建林訴稱,明匠公司因對陳某所負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而明匠公司系黃河旋風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其營業(yè)收入及營業(yè)利潤均已納入黃河旋風公司財務報表中,兩者存在公司財務混同,基于公司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guī)定,黃河旋風公司應對明匠公司的對外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此一審法院認為,第一,陸建林請求黃河旋風公司對陳某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缺乏法律依據。第二,一審法院前述已認定明匠公司的擔保行為因公司擔保相對人陸建林在訂立合同時具有過失而對公司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故明匠公司對陳某的債務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即使明匠公司對陳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該民事責任不能等同于其公司自己的債務。即使屬于明匠公司自己的債務,根據明匠公司提供的審計報告以及黃河旋風公司提供的司法鑒定報告表明,明匠公司和黃河旋風公司之間不存在財務混同。陸建林雖然對黃河旋風公司單方委托的司法鑒定報告有異議,但其異議理由難以成立,且陸建林明確向一審法院表示不申請重新鑒定。因此,黃河旋風公司亦不應對明匠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陸建林關于黃河旋風公司對陳某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陸建林102,521,250元;二、沈某某對陳某所負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沈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陳某追償;三、駁回陸建林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期間,陳某、沈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黃河旋風公司2018年10月30日發(fā)布的“關于回購注銷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2017年度應補償股份及要求返還現金分紅的公告”,證明陳某、沈某某因需要承擔業(yè)績補償責任,黃河旋風公司將回購注銷其已經獲得的明匠公司股權對價,故系爭代持股權可以推定滅失;2015年、2016年黃河旋風公司向股東派發(fā)的紅利也按比例退回,也應推定滅失。
  陸建林質證認為,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認可證明目的。上述公告回購注銷的是陳某持有的黃河旋風公司股票,但2017年6月陳某與陸建林之間的代持關系已結束,之后陳某的付款義務是按約支付股權折價款。陳某和陸建林之間的股權代持與陳某和上市公司之間的業(yè)績對賭是兩個獨立關系。2017年明匠公司業(yè)績未達標是陳某的過錯,不應轉嫁給陸建林。
  姜圓圓、明匠公司同意陳某、沈某某的舉證意見。
  黃河旋風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黃河旋風公司要求陳某等補償股份及返還現金。
  本院認證認為,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予以確認,公告內容顯示因明匠公司未完成2017年業(yè)績承諾,陳某持有的黃河旋風公司股票將補償給上市公司。
  經本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2015年5月21日,黃河旋風公司發(fā)布“關于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涉及關聯交易的公告”:“……2015年5月20日,黃河旋風與陳某、姜圓圓、沈某某、楊琴華、黃河集團簽訂了《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之盈利補償協議》……陳某、姜圓圓、沈某某、楊琴華、黃河集團承諾:明匠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實現的合并報表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不低于3,000萬元、3,900萬元、5,070萬元……在明匠智能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度每一年度盈利《專項審核報告》出具后,若標的資產在盈利補償期間內實現的合并報表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數低于承諾凈利潤數,交易對方應對黃河旋風進行補償……交易對方首先以股份方式對黃河旋風進行補償……如按照上述股份補償方式不足于補償的則以現金方式對黃河旋風進行補償……”此外,黃河旋風公司并購明匠公司的交易價格為42,000萬元,發(fā)行的股份價格為7.88元每股。
  2018年10月30日,黃河旋風公司發(fā)布“關于回購注銷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2017年度應補償股份及要求返還現金分紅的公告”:“2018年10月29日,公司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回購注銷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2017年度應補償股份及要求返還現金分紅的議案》……公司2017年年報重新審計后,對上海明匠公司2017年度的業(yè)績承諾情況進行了審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本事項出具了《業(yè)績承諾完成情況審核報告》(大信專審字[2018]第16-00064號)上海明匠未能完成2017年度的業(yè)績承諾……”
  本院認為,二審中各方的爭議焦點在于:一、陸建林與陳某間的法律關系;二、系爭《股權代持協議書》及《協議》的效力;三、陳某應承擔的責任;四、沈某某、明匠公司、姜圓圓、黃河旋風公司應承擔的責任。
  一、陸建林與陳某間的法律關系
  本院認為,陸建林與陳某之間系股權代持關系。首先,從系爭《股權代持協議書》約定的內容來看,陸建林委托陳某作為其對明匠公司2,000萬元出資的名義持有人,并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該2,000萬元出資用于認購陳某在明匠公司9.1%的股權,支付股款的對價為明匠公司的股權。陸建林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出資者,對明匠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權權利并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陳某僅以自身名義代陸建林持有該股份形成的股東權益,并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產生的任何全部投資收益均轉交陸建林。上述約定內容明確表明,陸建林和陳某之間系股權代持關系。其次,系爭《股權代持協議書》及《協議》約定內容不符合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且需同時具備借款的合意和借款的交付。縱觀上述兩份協議的內容,雙方并無借款的合意。協議內容雖顯示陸建林可以選擇多種退出方式,但上述約定僅是陸建林選擇繼續(xù)由陳某代持股權或者結束代持關系的多種結算方式。故陳某、沈某某上訴認為陸建林與陳某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以及陸建林的行為屬于“套路貸”的主張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二、系爭《股權代持協議書》及《協議》的效力
  本院認為,系爭股份隱名代持涉及上市公司兼并重組過程中的股份權屬,其效力如何應當根據現行民事法律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guī)定,以及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相關法律規(guī)定綜合判斷?!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钡谝话傥迨龡l第二款進一步規(guī)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體現了法律對民事領域意思自治的限制。具體到證券市場領域,證券市場的公共秩序應是關涉證券市場根本性、整體性利益和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一旦違反將損害證券市場基本交易安全的基礎性秩序。上市公司股份代持行為涉及不特定多數潛在投資人的證券市場公共秩序,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的公序良俗。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發(fā)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六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因此,發(fā)行人必須股權清晰,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且上市需遵守如實披露的義務,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上市公司因涉及發(fā)行人等信息披露真實的監(jiān)管法規(guī)要求,要求發(fā)行人應當如實披露股份權屬情況,禁止發(fā)行人的股份存在隱名代持情形。這個要求不僅針對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也同樣適用于如本案的上市公司兼并重組過程中?!渡鲜泄局卮筚Y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即規(guī)定,上市公司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四)充分說明并披露上市公司發(fā)行股份所購買的資產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并能在約定期限內辦理完畢權屬轉移手續(xù)……在上市公司隱名代持的情況下,股權代持關系的建立本身并不直接構成對公共利益的危害性,尤其在股權代持的建立時間遠早于公司上市時間的情況下。構成違規(guī)并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最直接行為是上市主體的不實信批及代持人的刻意隱瞞行為。上市公司股東信息披露不實,會影響證券監(jiān)管部門對內幕交易、關聯交易審查、高管人員任職回避等證券市場基本監(jiān)管要求。上市公司股權必須清晰,不得隱名代持股權,是對上市公司監(jiān)管的基本要求,也是上市公司兼并重組等的審查重點。上述規(guī)則屬于證券市場基本交易規(guī)范,關系到以信息披露為基礎的證券市場整體法治秩序和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
  本案中,系爭《股權代持協議書》雖約定陳某向陸建林承諾明匠公司在被上市公司按照估值不低于3.5億元價格收購,但該協議簽訂時明匠公司尚未被黃河旋風公司兼并重組,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權代持爭議,故該協議合法有效。但2015年10月19日各方簽訂的《協議》系在黃河旋風公司收購明匠公司100%股權等基礎上,為了黃河旋風公司收購明匠公司股權事項平穩(wěn)獲得證監(jiān)會核準批文及陸建林委托陳某代持股份的股東權益所簽訂。系爭《協議》約定的“購買股權”“出售股票”等時間均與明匠公司與黃河旋風公司之間股權交易時間點提前一一對應?!秴f議》無論是內容還是簽訂過程,都涉及明匠公司與上市公司間的股權交易,也即雙方明知陳某替陸建林代持的明匠公司股權將可溢價轉化為上市公司股票。明匠公司被上市公司兼并重組前,陳某代陸建林持有股份,以自身名義參與黃河旋風公司通過發(fā)行股份并募集配套資金的方式收購明匠公司股權,成為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隱瞞了實際投資人的真實身份。陸建林和陳某雙方的行為構成了上市公司定向增發(fā)股份的隱名代持,違反了證券市場的公共秩序,損害了證券市場的公共利益,故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系爭《協議》應無效。
  三、陳某應承擔的責任
  系爭《協議》無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薄陡犊畛兄Z書》是陳某對陸建林要求按《協議》約定的收益方式進行結算的再次確認,現《協議》無效,陸建林按照《協議》約定的收益方式向陳某等主張還款義務,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無效合同財產利益的處理旨在恢復原狀和平衡利益,亦即優(yōu)先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財產狀態(tài),不能恢復原狀的則應當按照公平原則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本案中,陳某代陸建林持有明匠公司9.1%股權,在黃河旋風公司并購時,參考黃河旋風公司收購價,上述9.1%明匠公司股權價值為3,822萬元。根據黃河旋風公司公告顯示,現陳某持有的股黃河旋風公司股票將被黃河旋風公司回購后注銷,故對本案《協議》無效的法律后果,應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責任、投資虧損使得股份價值相當的投資款貶損等因素后予以確定。首先,2015年10月19日陳某和陸建林在簽訂《協議》時對明匠公司已被黃河旋風公司溢價收購事宜均知曉,陳某系明匠公司大股東、時任法定代表人也是后續(xù)黃河旋風公司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最主要交易方和內幕交易信息知情方,其在此時繼續(xù)為陸建林代持明匠公司股權,又不向監(jiān)管層披露明匠公司股權真實結構,故陳某系導致系爭《協議》無效的主要過錯方。同樣的,陸建林在得知黃河旋風公司收購明匠公司事宜已獲得監(jiān)管層批復后,沒有及時結束雙方間的違規(guī)代持關系,直到2017年6月15日才通過上海龍元律師事務所向陳某等發(fā)送律師函要求結算。因此對于系爭《協議》無效陸建林也需承擔部分責任。其次,根據一、二審查明事實,明匠公司因未完成承諾的業(yè)績而需向黃河旋風公司進行補償,補償的首要方式為黃河旋風公司回購陳某持有的股票后進行注銷。陳某系明匠公司大股東、時任法定代表人,負責明匠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等,相反,陸建林僅系財務投資,對明匠公司的業(yè)績缺乏控制,因此導致投資款貶損的主要過錯在陳某,陳某需對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同時,按照收益與風險相一致原則,陸建林也需承擔投資虧損的部分不利后果。綜上,本院酌情判定由陳某支付陸建林2,305萬元。
  四、沈某某、明匠公司、姜圓圓、黃河旋風公司應承擔的責任
  關于沈某某、明匠公司的責任問題,本院認為,系爭《協議》無效,則擔保人沈某某、明匠公司的擔保條款亦無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關于沈某某的擔保責任,雖然擔保條款無效,但其作為明匠公司股東也是后續(xù)上市公司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交易方和內幕交易信息知情方,在簽署《協議》的過程中具有明顯過錯,故應承擔陳某不能清償部分的不超過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關于明匠公司的擔保責任,因陳某和沈某某合計持股超過50%,符合明匠公司章程約定的對外擔保條件,因此明匠公司也具有過錯,亦應當承擔陳某不能清償部分的不超過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關于姜圓圓的責任,涉案《股權代持協議書》和《協議》均沒有姜圓圓簽字,姜圓圓對該兩份協議中陳某所負債務并未作出共同意思表示。上述協議中陳某所負債務系基于其與陸建林之間的股權代持合同關系而產生,不屬于陳某以個人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故姜圓圓無需承擔陳某的共同還款責任。
  關于黃河旋風公司的責任,根據明匠公司提供的審計報告以及黃河旋風公司提供的司法鑒定報告表明,明匠公司和黃河旋風公司之間不存在財務混同,故黃河旋風公司不應對明匠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陸建林與陳某間的《協議》無效,由于投資虧損使得股份價值相當的投資款貶損,根據公平原則,本院酌定陳某承擔投資虧損的主要責任,陸建林承擔次要責任。沈某某、明匠公司各承擔陳某上述債務不能清償部分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因此,陳某、沈某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1民初168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上訴人陸建林人民幣2,305萬元;
  三、上訴人沈某某對上訴人陳某所負上述第二項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四、原審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統(tǒng)有限公司對上訴人陳某上述所負第二項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五、上訴人沈某某、原審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統(tǒng)有限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上訴人陳某追償;
  六、駁回被上訴人陸建林一審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54,406.25元,由上訴人陳某、沈某某負擔人民幣332,643元,被上訴人陸建林負擔人民幣221,763.2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54,406.25元,由上訴人陳某、沈某某負擔人民幣332,643元,被上訴人陸建林負擔人民幣221,763.2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馬清華

書記員:壯春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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