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谷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大軍,谷城縣冷集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恒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鄉(xiāng)市梧桐街道齊福路398號。
法定代表人:呂德坤,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群濤,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恒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礙通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陳某某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陳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陳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626元,減半收取計313元,由陳某某負擔。
審判長 沈鵬飛
人民陪審員 吳菁華
人民陪審員 吳春麗
書記員: 葉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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