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鴻楊,湖北邦法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偉,湖北邦法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胡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
原告陳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胡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期間利息9000元,后期利息順延計算還清之日止(扣減已還利息,故從原24000元當庭變更為9000元,);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被告胡某某向我借款150000元,后被告僅償還部分借款,經(jīng)過結(jié)算,2017年9月1日被告出具10萬元借條并約定還款時間及利率。但到期后被告僅支付部分利息,余下本息拖延至今未還。被告胡某某未予答辯。原告陳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借條原件、銀行轉(zhuǎn)賬交易明細等證據(jù),被告胡某某拒不到庭質(zhì)證視為放棄質(zhì)證權(quán)利,本院依法核實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定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3月1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陳某借款,原告陳某通過其蘄春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賬戶81×××55,向被告胡某某賬戶62×××79賬戶分四筆轉(zhuǎn)賬20萬元,其中一筆5萬元轉(zhuǎn)賬未成功,實際提供借款150000元。2017年9月1日,原、被告經(jīng)過結(jié)算,被告胡某某出具借條,注明“今借到陳某現(xiàn)金拾萬元整,(月息按貳分計算)借款期2017.9.1-2018.3.1”。截止2018年9月1日,原告陳某認可被告實際已償還利息15000元。原告陳某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胡炎軍償還拖欠的100000元本金及利息9000元。
原告陳某訴被告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胡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公民間的合法借貸受法律保護。本案原、被告之間的債權(quán)、債務(wù)關(guān)系有被告胡某某出具的借條原件為證,原告還提交了銀行轉(zhuǎn)賬記錄予以佐證,應認定雙方之間的借貸關(guān)系成立。雙方之間約定的利率未超出國家規(guī)定的上限標準,應予支持。但被告胡某某實際已支付的利息15000元應予抵減,余下本息胡炎軍應依約定償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陳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9000元(按照月利率20‰計算至2018年9月1日,以后順延至還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390元,由原告陳某負擔88元,由被告胡某某負擔1302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顧峰華
書記員:胡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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