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文安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信,河北恒威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廣陽區(qū)愛民東道80號浙商廣場A座1002/1003室。法定代表人:周文忠,系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柳長春,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泰保險廊坊支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信、被告華泰保險廊坊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柳長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陳??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車損、評估費、施救費、替代性交通工具產(chǎn)生的費用,共計248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31日21時00分許,在文安縣婦幼醫(yī)院南十字路口,張凱駕駛車牌號為冀R×××××的小型客車由東向西行駛時與由北向南行駛XX駕駛的車牌號為冀R×××××的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及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張凱、XX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因原告和張凱的車輛均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保險。特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全部訴訟請求。被告華泰保險廊坊支公司辯稱,原告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三者險及機動車損失險,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間內(nèi),待核實相關的行駛證和駕駛證后再發(fā)表意見。原告的損失應先扣除交強險承擔的份額,超出的部分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評估費和訴訟費不承擔。圍繞訴訟請求原、被告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有:證據(jù)一、文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據(jù)二、保險單兩份、陳某某身份證、車輛行駛證、機動車所有權證、XX駕駛證各一份。證據(jù)三、鑒定評估意見書及發(fā)票各一份。證據(jù)四、施救費發(fā)票一張。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具有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具有證據(jù)效力。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31日21時00分許,在文安縣婦幼醫(yī)院南十字路口,張凱駕駛車牌號為冀R×××××的小型客車由東向西行駛時與由北向南行駛XX駕駛的車牌號為冀R×××××的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及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陳某某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冀R×××××車輛在被告華泰保險廊坊支公司處投保了不計免賠的車輛損失險,原告陳某某為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53562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1日。本事故經(jīng)文安縣交警大隊認定:張凱與XX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花費施救費2000元。該事故車輛經(jīng)河北秋年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車輛損失為18800元,評估花費2000元。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與被告華泰保險廊坊支公司系保險合同關系。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冀R×××××號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告華泰保險廊坊支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故本院對原告陳某某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費、施救費、評估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費用不屬于保險責任,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華泰保險廊坊支公司賠償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費用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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