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慶安縣。
被告:孫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慶安縣。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慶安縣。
原告陳某訴被告孫長波、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被告孫長波、王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立即償還借款人民幣250000.00元及利息。事實與理由:被告孫長波2015年1月18日向原告陳某借款250000.00元,約定月利息為2分,并給原告出具了借據,由被告王某某擔保,未約定還款時間,后經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未果,故訴到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償還借款人民幣25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認為,被告孫長波拖欠原告借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孫長波立即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請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為被告孫長波提供保證擔保的事實清楚。被告王某某辯稱為被告孫長波擔保金額為90000.00元及約定擔保期限為一年的答辯意見沒有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陳某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償還借款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判決如下:
被告孫長波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陳某借款2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從借款之日起計算至給付之日止。從利息中去除已支付的50000.00元利息)。被告王某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25.00元由被告孫長波負擔。財產保全費52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
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希文
書記員:李紅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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