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
池洪成(河北德匯律師事務(wù)所)
魏海濱
亞某某
王某某
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魏海濱。
被告亞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與被告魏海濱、亞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陳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780.00元(原告已預(yù)交),減半收取3390.00元,保全費2520.00元,合計5910.00元,由原告陳某某承擔(dān)。退還原告339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780.00元(原告已預(yù)交),減半收取3390.00元,保全費2520.00元,合計5910.00元,由原告陳某某承擔(dān)。退還原告3390.00元。
審判長:孟慶九
審判員:程志獻
審判員:欒佳為
書記員:陳麗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