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東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定州市北城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劍敏,河北順治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運河區(qū)。被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原告陳東東與被告張某、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東東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東東自愿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東東撤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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