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三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陵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崔荊東,荊州市荊州區(qū)正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荊州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于東,湖北瑞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何寶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沙市區(qū)。
原告陳三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何寶華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由兩被告共同返還原告購房款180000元并賠償原告損失5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從事建筑行業(yè),2011年原告承接兩被告發(fā)包在荊州××××組房屋建設工程并為兩被告修建數間房屋。原告依約將被告發(fā)包的工程施工完畢后,被告張某某未按期付款,2014年7月22日,被告何寶華將其開發(fā)位于荊州××××組小區(qū)內二單元第二層靠西邊房屋,以180000元價格抵原告工程款的方式,將該房屋出售給原告。2017年原告向被告所購的房屋,被政府納入征收范圍,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以其名義與政府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領取房屋征收補償款。原告曾經為房屋征收補償款事宜與被告協商,但被告至今未付款?,F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被告張某某辯稱,原告陳三元與被告何寶華是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發(fā)生180000元的購房關系,被告張某某不清楚。被告張某某與原告陳三元間未發(fā)生過建筑承包關系。1996年4月29日,被告張某某購買同村朱家財的房屋,兒子張良鋒在此地旁征地140平方米,并辦理了建筑許可證。總計占地面積為410平方米。2010年被告何寶華和張龍要求在此地開發(fā)房屋,當時商定做6層共計18套。我兒子張良鋒分9套,一切建筑手續(xù)和費用由何寶華辦理、承擔。何寶華在410平方米范圍內從2011年開始下腳,當工程進入第二層時,被荊州市、荊州區(qū)城市管理部門強行拆除部分建筑并停工。停工至2015年,在中途待城建部門未過問的情況下,被告張某某和兒子張良鋒開始從一層到二層的修建、補修。2016年何寶華私自將二層靠西邊的二套進行裝修,裝修期間,受到城建部門的多次干涉,并將已經裝修好的樓梯砸爛。2017年11月政府拆遷,兒子張良鋒以產權人的名義與拆遷部門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張某某考慮到何寶華是親侄女婿,在建筑過程中化了20萬元左右,含人工一起給了何寶華48萬元。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何寶華辯稱,原告所說是事實,我沒有意見。2014年7月22日,我將開發(fā)的荊州××××組小區(qū)二單元二層靠西邊房屋,以180000元價格抵工程款售與原告,因城管干預的原因,房子僅做了兩層。我認為我與原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我不該返還原告購房款18萬元,也不應該賠償5萬元,我沒有拿原告的錢,我只拿回了我自己的建筑工程款。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原告陳三元主張該合同無效;被告張某某認為該合同與其無關;被告何寶華認為該合同有效。本院審查該合同,賣方是何寶華,買方是陳三元。該合同第一條“所購房屋基本情況:1、房屋位于荊北村××組。2、整棟樓房屬磚混結構,共二層,南北朝向。3、買方購買該小區(qū)第----棟二單元第二層,靠西邊,房號----。”第二條“價款房屋建筑面積為100平方米,單價為----元/平方米,合同約定金額-----元?!贝颂幣詡渥ⅰ暗捉ǚ砍邪巳斯すべY款。”合同底部書寫“我只承認西邊靠黃宜平壹套,張某某”。合同還約定有其他內容。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均認可,涉案建筑系違章建筑,在建設過程中就被政府城管部門制止并進行部分拆除。2017年5月25日,該建筑(含原有的合法建筑部分)被政府拆遷辦通過拆遷補償方式拆除,在拆遷補償合同中的產權人是張某某的兒子張良鋒。本院認為,2014年7月22日的《房屋買賣合同》,從合同的形式上看,沒有房屋價款等主要內容;從合同的內容上看,出售主體不是房屋的產權人,所涉房屋是違章建筑。因此,無論是合同的形式要件還是實質要件,都不具備合法性。故本院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對原告陳三元訴求的,兩被告應當返還原告購房款180000元并賠償原告損失50000元的問題。被告張某某稱其與原告沒有合同關系,不應當承擔返還責任;被告何寶華認為,其沒有拿到工程款,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本院認為,庭審中雖然被告張某某認可在《房屋買賣合同》底部是其書寫的“我只承認西邊靠黃宜平壹套,張某某”,被告何寶華也承認是用該房屋抵付原告的人工工資款,但因被告何寶華、被告張某某均對涉案房屋不具備合法的所有權,涉案建筑工程系違章建筑,所謂的房屋抵償行為不合法。故房屋抵償法律關系不能成立。另因原告陳三元未真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房屋對價,故其提出兩被告共同返還原告購房款180000元并賠償原告損失50000元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陳三元在涉案房屋建設中的人工工資部分,可另行主張權利。
原告陳三元與被告張某某、被告何寶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三元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崔荊東、被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于東、被告何寶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綜上,2014年7月22日,原、被告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涉案房屋系違章建筑,該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均不合法,故本院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原、被告間不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且房屋抵償法律關系不能成立,故對原告陳三元訴求的由兩被告共同返還原告購房款180000元并賠償原告損失50000元,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陳三元與被告何寶華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二、駁回原告陳三元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4750元,減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陳三元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鋼
書記員:張抗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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