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陸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原告:陸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原告:陸妹,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謝亦團,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某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負責人:吳潔。
本院在審理上列當事人間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三原告之申請并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陸某、陸某某、陸妹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負擔。
審判員:沈惠明
書記員:葉劍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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