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陸某某。
法定代理人:陸耀良(系原告丈夫),男,住上海市閔行區(qū)馬橋鎮(zhèn)彭渡村十九組22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嘉琳,上海輝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杰某工程機械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信康。
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汪傳發(fā),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威,男。
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高航,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健,上海和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陸某某與被告上海杰某工程機械銷售有限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被告上海杰某工程機械銷售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審判員:冷安宏
書記員:倪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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