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某某
劉慶國(河北弘丹律師事務(wù)所)
沈振國
原告:陸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劉慶國,河北弘丹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沈振國,工人。
原告陸某某訴被告沈振國追償權(quán)、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馮光磊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開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原告陸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劉慶國、被告沈振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書記員劉東洋
審判長:馮光磊
書記員:劉東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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