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陸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阜城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憲君,阜城縣法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515號。負責人:高宏,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懷玉,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陸洪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人保公司賠償原告陸洪某車輛損失258500元。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1日11時45分許,原告陸洪某將冀T×××××半掛牽引車、冀T×××××倉柵式半掛停放在阜城縣兄弟停車場,羅紅輝車牌號為冀T×××××的貨車發(fā)生火災,并引燃南側張海峰冀T×××××的貨車及原告冀T×××××的貨車。此火災事故經(jīng)阜城縣公安消防大隊認定:起火部位為羅紅輝貨車右下側;起火點為羅紅輝貨車右側3號輪胎處;起火原因為能夠排除電氣線路故障、雷擊、放火引發(fā)火災的可能,不能排除右側3號輪胎發(fā)熱故障起火引發(fā)火災的可能。冀T×××××半掛牽引車實際車主為原告陸洪某,該車登記在衡水皓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該車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258500元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6年10月18日零時起至2017牟10月17日24時止,此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另查明,冀T×××××半掛牽引車在該車商業(yè)保險單特別約定,第一受益人為武邑縣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股份有限公司蘇正信用社。該社書面同意涉案車輛理賠款由衡水皓翔物流有限公司領取,庭審時原告陸洪某亦同意將賠款由該公司領取。被告人保公司認可涉案車輛推定全損,在扣除折舊后,殘值歸被告人保公司。
原告陸洪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涉案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故被告人保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原告陸洪某同意將賠償款由衡水皓翔物流有限公司領取,本院對此予以采信。涉案車輛毀損嚴重,無修復價值按推定全損處理,原告的車輛損失經(jīng)計算為227221.5元(258500元-258500元*1.1%*11個月),應由被告人保公司予以賠償。被告人保在賠償該損失后,車輛殘值歸其自行處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陸洪某車輛損失227221.5元(該款項直接給付至衡水皓翔物流有限公司銀行賬戶);二、駁回原告陸洪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178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2589元,由原告陸洪某擔負23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擔負2354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扈 毅
書記員:張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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