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陸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藍詠帆,湖北京百澤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伍某。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住所地荊州市江津西路419號3–4樓。
主要負責人:羅啟發(fā),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申曉偉、魏華,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原告陸某某與被告伍某、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陸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藍詠帆,被告伍某,被告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申曉偉第一次開庭到庭、魏華第二次開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陸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伍某、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8405元、護理費88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00元、營養(yǎng)費4500元、交通費5000元、誤工費17609元、殘疾賠償金63778元、鑒定費13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共計129118元;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21日17時40分,伍某駕駛鄂D***01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沿監(jiān)利縣容城鎮(zhèn)玉皇臺由東向西行駛到玉皇臺路與設計院路交叉路口,所駕車輛前部將沿設計院由北向南陸某某駕駛的雅迪二輪電動車左廁尾部相撞,造成陸某某倒地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伍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陸某某不負事故責任。陸某某受傷后被送監(jiān)利縣人民醫(yī)院治療,現(xiàn)已出院。經(jīng)法醫(yī)鑒定:陸某某的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為十級,誤工期為180天,護理期為90天,營養(yǎng)期為90天。伍某駕駛的鄂D***01車輛向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鑒于此,故原告請求判令如前所請。
被告伍某辯稱,除相撞部位與事實不符,應當是電動車中部,其他所訴屬實,墊付款8680元要求返還。
被告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辯稱,事故屬實,在我公司投保屬實,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原告部分訴請過高,誤工期應計算至殘前一日,要求調整,對傷殘等級無異議。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10份證據(jù),即證據(jù)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據(jù)2.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jù)3.監(jiān)利縣人民醫(yī)院出院記錄、醫(yī)療費發(fā)票,證據(jù)4.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據(jù)5.鑒定費票據(jù),證據(jù)6.監(jiān)利縣汪橋鎮(zhèn)蓮臺村村民委員會證明復印件,證據(jù)7.劉應文證明,證據(jù)8.監(jiān)利縣容城地區(qū)前鋒社區(qū)居委會證明,證據(jù)9.交通費發(fā)票,證據(jù)10.保險單。被告伍某、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對證據(jù)1、2、3無異議,上述無爭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對有爭議的證據(jù)的認定:原告提交的證據(jù)4、5、6、7、8,被告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均有異議,對證據(jù)4申請對傷殘等級重新鑒定,對證據(jù)5認為其不應承擔鑒定費,對證據(jù)6、8認為形式不合法,無蓋章人簽名,對證據(jù)7認為無租房合同;被告伍某對證據(jù)4、5認為以保險公司意見為準,對證據(jù)6認為達不到證明目的,對證據(jù)7保留質證意見,對證據(jù)8認為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4認為,因被告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第一次開庭時提出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的傷殘等級與其一致,故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對證據(jù)5、6、7、8認為,因被告對其真實性未提出異議,且證據(jù)7、8經(jīng)本院核實屬實,庭審中被告伍某、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對本院核實的二份筆錄未提出異議,故本對院證據(jù)5、6、7、8均予以采信。
鑒于到庭的被告對原告訴稱的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認定均認可,故本院對原告訴稱中的前述事實予以確認。同時查明:伍某駕駛的鄂D***01車輛實際所有人為被告伍某,該車向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內(nèi)(保險期間自2017年5月28日零時起至2018年5月27日24時止)。原告陸某某遇交通事故受傷后,在監(jiān)利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92天。門診、住院開支醫(yī)療費共18405元,其中被告伍某墊付醫(yī)療款8680元,出院診斷為:1.多發(fā)性左足骨折?!?。出院醫(yī)囑:…2.加強營養(yǎng),注意休息;3.定期復查(每隔1-2月),2-3月后視膝關節(jié)情況,必要時考慮膝行關節(jié)鏡手術治療;4.不適隨診。2018年4月12日監(jiān)利捷誠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其結論為:陸某某的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為十級;其誤工期為180天,護理期為90天,營養(yǎng)期為90天。審理中,被告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對陸某某的損傷致殘程度十級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后經(jīng)湖北同濟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對陸某某的損傷致殘程度重新鑒定,并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的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陸某某受傷評為十級傷殘。原、被告對該鑒定結論均認可。
另查明,陸某某長期在監(jiān)利縣容城鎮(zhèn)務工。
結合舉證、質證及法庭辯論情況,本院認定原告的損失數(shù)額為:1、門診、住院醫(yī)療費18405元;2、護理費8876元(35214元/365天×92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4600元(50元/天×92天);4、營養(yǎng)費2700元(30元/天×90天);5、交通費500元;6、誤工費10709元(35214元/365天×111天);7、殘疾賠償金63778元(31889元/年×20年×10%);8、鑒定費1350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上述共計113918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系交警部門依法作出,當事人各方對此均無異議,故該認定書應作為本案認定事實和實體處理的依據(jù)。原告陸某某因遭遇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經(jīng)濟損失,依法有權獲得相應的經(jīng)濟賠償;被告伍某作為涉案車輛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鑒于涉案車輛在被告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加之伍某持有有效的駕駛證和行駛證,故該保險公司應依法在交強險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即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96863元(門診、醫(yī)療費10000元十護理費8876元十誤工費10709元十交通費500元十殘疾賠償金63778元十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5705元(門診、住院醫(yī)療費8405元十住院伙食補助費4600元十營養(yǎng)費2700元)。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共應賠付原告各項損失112568元。關于是按農(nóng)村或者城鎮(zhèn)標準計算賠償?shù)膯栴}。原告雖然為農(nóng)業(yè)居民,但從其提交的監(jiān)利縣汪橋鎮(zhèn)蓮臺村村民委員會證明、劉應文證明、監(jiān)利縣容城地區(qū)前鋒社區(qū)居委會證明,能夠互相印證其并未居住農(nóng)村,其經(jīng)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均來自城鎮(zhèn)務工,故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賠償。關于原告訴請中的誤工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主張偏高或計算標準有誤或證據(jù)存在瑕疵,本院依法予以了調整。對于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認為應扣減10%的非醫(yī)保用藥,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對原告支出訴訟費1441元(2882元÷2)、鑒定費1350元,結合原告不負事故責任,伍某負全責的事實,該訴訟費、鑒定費均由伍某負擔。鑒于伍某已墊付原告8680元,為方便當事人結算,可由太平洋財保荊州公司在賠付原告各項損失112568元中扣減墊付款余額5889元(墊付款8680元一訴訟費1441元一鑒定費1350元)給付被告伍某,即實際還應賠付原告106679元(112568元一5889元)。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內(nèi)向原告陸某某賠償各項經(jīng)濟損失余款106679元(款匯中國工商銀行監(jiān)利支行天府路分理處,賬號:6215581813002******,戶名:陸某某)并返還被告伍某墊付款余額5889元(款匯中國工商銀行,賬號:6222021813002******,戶名:伍某)。
上述賠付義務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一次性履行;
二、駁回原告陸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2882元,減半收取1441元,鑒定費1350元,合計2791元,均由被告伍某負擔(均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陶守成
書記員: 胡尋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