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安徽省濉溪縣人,無業(yè),住通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來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通城縣人,居民,住本縣。系原告陸某某前夫的二叔。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通城縣關刀鎮(zhèn)衛(wèi)生院。住所地:通城縣關刀鎮(zhèn)振興大道31號。
法定代表人:張規(guī)和,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永勝,湖北泰元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陸某某與被告通城縣關刀鎮(zhèn)衛(wèi)生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陸某某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陸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陸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陸某某承擔。
審判員 杜開文
書記員:吳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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