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鐵某支公司,住所地黃石市鐵某區(qū)鐵某大道43號。
代表人:黃利民,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繼銘,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陸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
法定代理人:陸某某,系陳某之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緒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詠銀。
以上四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家麒,大冶市城北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柯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伍詩琪,湖北群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饒繼斌,湖北群力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吉健。
委托訴訟代理人:伍詩琪,湖北群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饒繼斌,湖北群力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鐵某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鐵某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6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財保鐵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繼銘,被上訴人陸某某以及被上訴人陸某某、陳某、陳緒德、周詠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家麒,被上訴人柯某、張吉健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伍詩琪、饒繼斌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財保鐵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2、依法改判免除其的賠償責任或發(fā)回重審;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采信證據不當,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1、本案事故駕駛員柯某在事故發(fā)生時,其駕駛證狀態(tài)為:違法未處理,超分,停止使用,逾期未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柯某“持失效駕駛證駕駛變造號牌的轎車超速”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原審判決卻認為柯某的駕駛證“未超過一年的寬限期,應在有效期內”,這一認定回避柯某違法駕駛情節(jié),不忠于案件事實;2、柯某在本次事故中應追究刑事責任,本案判決應當以刑事案件的結果為認定本案相關事實的依據,但原審在刑事案件尚處于審查起訴階段搶先判決,違背先刑后民的程序原則;3、原審判決認定張吉健共同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理由不充分;4、原審判決以保險條款中免除責任對投保人張吉健不產生效力為由,判決財保鐵某公司承擔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責任適用法律錯誤??履尺`反的是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免責條款依法有效;5、原審判決認定的賠償標準過高,采信證據和責任分配不當;6、柯某是否構成犯罪、應否處于刑罰尚無定論,陸某某等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能支持;7、原審判決財保鐵某公司承擔訴訟費用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陸某某等人共同口頭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柯某、張吉健共同口頭答辯稱:1、柯某的駕駛證并未被注銷,仍可使用,不屬于無證駕駛,不違反合同法所要求的效力性禁止性法律規(guī)定;2、關于先刑后民的問題無法律依據;3、格式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需要明確告知;4、賠償標準應尊重原審法院的自由裁量,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單獨的民事訴訟中有法律依據;5、二審訴訟費用若因財保鐵某公司敗訴則由其承擔,一審訴訟費用由法院酌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陸某某、陳某、陳緒德、周詠銀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柯某、張吉健賠償其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77,362元;財保鐵某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一審判決認定:2015年9月8日18時20分許,柯某駕駛鄂B×××××號小型轎車由黃石市黃金山開發(fā)區(qū)圣水路方向往圣明路方向行駛,行至金山大道滬士電子公司門前路段時,與從右至左橫過道路的行人陳敬才相撞,致車輛受損、陳敬才受傷經醫(yī)院救治無效于當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經交通警察部門認定被告柯某負主要責任,陳敬才負次要責任。同時,交警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查明柯某的駕駛證狀態(tài)為:初次登記日期為2009年3月3日,有效期6年,逾期未換證。事故后,柯某給付陳敬才家屬費用18萬元。
另認定,在此次事故中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者陳敬才兄弟姐妹四人,其父陳緒德生于1948年8月1日,其母周詠銀生于1948年10月4日。陳敬才于2015年2月28日與陸某某結婚,同年9月28日生育女兒陳某,全家均系農村戶口,但其居住地的房屋和土地已于2008年因國家建設被征收,現(xiàn)為失地農民。
再認定,鄂B×××××號小型轎車系柯某出資、借用張吉健的身份證辦理汽車行駛證。2015年7月23日,財保鐵某公司承保了該車的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者險,其中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50萬元。本次事故發(fā)生于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期間內。另外,財保鐵某公司在承保鄂B×××××號小型轎車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時,未經投保人張吉健簽名確認,而是由財保鐵某公司的員工潘百均代張吉健簽名。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的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單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分屬兩份文件,張吉健稱其未領取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財保鐵某公司亦未提供張吉健領取該保險條款的證據。
一審判決認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系機動車和行人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對本次事故的責任認定符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且各方當事人亦無異議,故予以采納,并據此確定本案當事人的賠償責任。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在財保鐵某公司承保的本案肇事機動車鄂B×××××號小型轎車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期間內,故陸某某等人要求財保鐵某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合法有據,予以支持;其要求柯某、張吉健承擔賠償責任,亦予以支持;陸某某等人雖系農村戶籍,但其耕地和房屋已被國家征收,屬失地農民,其要求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其交通事故損失,亦應予支持。
張吉健以柯某借用其身份證辦理汽車行駛證、肇事車輛實為柯某所有為由,辯稱其不承擔此次事故的賠償責任,于法無據,其應當與柯某共同承擔此次事故的賠償責任。
財保鐵某公司辯稱柯某持失效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該公司對此次交通事故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不予賠償。對財保鐵某公司的該項辯解意見,原審法院認為:1、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六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七)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之規(guī)定,柯某的駕駛證至發(fā)生此次交通事故時止,未超過一年的寬限期,應在有效期內??履车鸟{駛證在未被交通管理部門注銷前,其不屬于無證駕駛的情形。2、財保鐵某公司的代理人在補充代理意見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該條款只能證明張吉健與財保鐵某公司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有效,但不能證明財保鐵某公司盡到了其提供的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責任的告知義務,因其一、保險人制定的商業(yè)保險單與保險條款系兩份分開的文件,與交強險保險單和保險條款系正反兩面的情形不相同,保險人是否將保險條款交付給投保人,需保險人提供證據證明之。其二、本案中,投保人張吉健未在投保單或其他保險憑據上簽名,該保險合同的成立是由財保鐵某公司的工作人員代張吉健簽名,財保鐵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張吉健收取或知悉其制作的商業(yè)保險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財保鐵某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險條款中免除其責任的條款對投保人即本案張吉健不產生效力。綜上,財保鐵某公司以柯某的駕駛證無效或有效期屆滿為由拒絕賠償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于法無據,其訴訟意見予以駁回。
對于陸某某等人的各項損失,根據各方的訴辯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認如下:1、陳敬才的死亡賠償金:497,040元(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24,852元/年×20年)。2、喪葬費:21,608元(43,217元/年÷12個月×6個月)。3、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4、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陳緒德、周詠銀的生活費108,426.5元(16,681元/年×26年÷4人)。(2)、陳某的生活費150,129元(16,681元/年×18年÷2人)。5、交通費酌情認定為2,000元,合計809,203.5元。財保鐵某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優(yōu)先賠償陸某某等人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陳敬才的部分死亡賠償金,余款按80%的承擔比例,由財保鐵某公司根據合同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仍不足部分,由柯某、張吉健共同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財保鐵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陸某某、陳某、陳緒德、周詠銀的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陳敬才的死亡賠償金80,000元,合計人民幣110,000元;二、財保鐵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陳敬才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交通費等費計人民幣500,000元;三、陸某某、陳某、陳緒德、周詠銀的其他損失59,362.7元由柯某、張吉健共同承擔??履骋迅?80,000元,兩項相抵,陸某某、陳某、陳緒德、周詠銀應退還柯某120,637.3元。一審案件受理費11,800元,由財保鐵某公司承擔10,000元,柯某、張吉健共同承擔1,80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根據訴辯雙方的觀點,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柯某“持失效駕駛證駕駛變造號牌的轎車超速”導致交通事故,財保鐵某公司是否應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二、原審判決認定的賠償標準是否過高?柯某已構成犯罪,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應支持;三、本案是否應先刑后民?財保鐵某公司是否應承擔一審訴訟費用。針對上述爭議焦點,本院作如下評述:
一、關于柯某“持失效駕駛證駕駛變造號牌的轎車超速”導致交通事故,財保鐵某公司是否應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問題。發(fā)生此次交通事故時,柯某的駕駛證處于違法未處理、超分、逾期未換證的狀態(tài),且柯某駕駛變造號牌的轎車超速行駛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柯某的上述行為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的行為,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沒有規(guī)定在此情形下保險公司可以免責。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不同于法定免責條款,法定免責條款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規(guī)定,且法定免責條款不包括保險監(jiān)管機構制定或批準的保險免責條款。柯某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但并不當然對私法上的民事合同發(fā)生影響,更不會直接導致免除保險責任的法律效果。故,對于保險合同所約定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禁止性條款將導致保險公司責任免除或減輕的條款,保險公司仍需進行提示,但明確說明義務的舉證責任可以適當減輕。本案中,投保人張吉健未在投保單或其他保險憑據上簽名,保險投保單系由財保鐵某公司的工作人員代張吉健簽名,財保鐵某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張吉健收取或知悉其制作的商業(yè)保險條款。顯然,財保鐵某公司沒有對該一系列禁止性規(guī)定作為免責事由的保險條款進行提示,故該免責條款無效,財保鐵某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二、關于原審判決認定的賠償標準是否過高?柯某已構成犯罪,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應支持的問題。經查,死者陳敬才其房屋以及土地已被黃石××開發(fā)區(qū)征收,其居住在黃石經濟開發(fā)區(qū)金山街道辦事處的還建樓,屬于失地農民,原審判決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相關賠償金額并無不當。雖然柯某作為肇事司機已構成犯罪,但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保險人承擔的賠付事項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保險條款并無肇事司機構成犯罪,保險人可以免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guī)定,交強險作為公益保險,其立法本意在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而非為保險人分散保險風險。故陸某某等人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具有法律依據,且未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項目,應予支持。
三、關于本案是否應先刑后民?財保鐵某公司是否應承擔一審訴訟費用的問題。根據法律規(guī)定,先刑后民必須符合“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的情形。因此,只有在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對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足以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的前提下,才應當優(yōu)先處理刑事案件,然后再處理民事糾紛。而柯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的結果,對本案的處理并無實質性的影響。故本案不適用先刑后民的原則。因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并非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公司僅在保險合同賠償限額內承擔責任。故原審判決財保鐵某公司承擔10,000元訴訟費用明顯不當,本院依法予以調整。
至于財保鐵某公司提出原審判決認定張吉健應共同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理由不充分的上訴理由,不影響財保鐵某公司依法應承擔的賠付責任,且鑒于張吉健并未上訴,本院不作處理。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判結果恰當,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11,800元,由柯某、張吉健共同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1,800元,由財保鐵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習少婷 審判員 詹 軍 審判員 童 威
書記員:萬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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