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陸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艷瑋,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和解,簽收法律文書。(系陸某某女兒)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學永,湖北同聯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原告):重慶萬某物流有限公司十堰倉儲服務中心,住所地:十堰市白浪東路80號。
負責人:蒲雪梅,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志剛,該單位員工,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建強,該單位法律顧問,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陸某某訴被告重慶萬某物流有限公司十堰倉儲服務中心勞動爭議糾紛、原告重慶萬某物流有限公司十堰倉儲服務中心訴被告陸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傅娟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陸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陸艷瑋、劉學永,被告(原告)重慶萬某物流有限公司十堰倉儲服務中心的負責人蒲雪梅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袁志剛、潘建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被告)陸某某訴并辨稱:2005年7月8日原告受聘至被告處從事退貨員,并簽訂了勞動合同。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間從未給原告繳納社保,都是原告自己繳納的。原告多次找被告繳納社保無果,因生病無奈之下自己補交社保,原告為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勞動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向貴院起訴,請求判決:1、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187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代單位繳納的2005年7月至今養(yǎng)老醫(yī)療保險費用共計45210.22元。
原告(被告)陸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及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二:仲裁申請書、仲裁裁決書。
證據三:勞動合同書。
證據四:工作證、工作牌兩份。
證據五:出門證押金收據。
證據六:2008年至2015年個人繳納社保費用收據7張。
證據七:十堰市社保局出具的證明一份。
證據八:銀行流水單。
經審理查明:陸某某自2006年1月23日起與重慶萬某物流十堰倉儲服務中心建立了勞動關系,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重慶萬某物流十堰倉儲服務中心一直未為陸某某繳納社會保險,陸某某自行以靈活就業(yè)人員的身份繳納了社會保險。陸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與重慶萬某物流十堰倉儲服務中心的勞動關系,并要求重慶萬某物流十堰倉儲服務中心支付其經濟補償金100000元、社保費用100000元。十堰市茅箭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茅勞人仲[2016]裁字03號裁決書,裁決:1、雙方終止勞動關系;2、重慶萬某物流十堰倉儲服務中心為陸某某核銷社會保險費用28279.8元;3、駁回陸某某其他仲裁請求。陸某某與重慶萬某物流十堰倉儲服務中心均不服裁決,提起訴訟。
另查明:2014年1月1日、2015年1月1日,陸某某分別給重慶萬某物流十堰倉儲服務中心寫申請書一份,申請將保險費用以現金方式發(fā)放到工資中。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陸某某共計領取社會保險費用補貼9600元。陸某某離職前月平均工資為1405元。2016年2月,重慶萬某物流十堰倉儲服務中心將拖欠陸某某的2015年10月、11月、12月三個月的工資支付給陸某某。
本院認為:陸某某與重慶萬某物流十堰倉儲服務中心建立了勞動關系,重慶萬某物流十堰倉儲服務中心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月工資,且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陸某某因重慶萬某物流十堰倉儲服務中心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違反法律規(guī)定,要求重慶萬某物流十堰倉儲服務中心支付其經濟補償金,本院予以支持。重慶萬某物流十堰倉儲服務中心未為陸某某繳納社會保險,導致陸某某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只能以靈活就業(yè)人員的身份自行繳納了社會保險,且用人單位無法補繳,陸某某共計支出了費用42829.57元,此費用未超過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比例,為陸某某的損失,應當由重慶萬某物流十堰倉儲服務中心賠償,但應當扣除陸某某已經領取的社會保險補助費用9600元。陸某某已于2015年12月4日自行離職并申請勞動仲裁,雙方勞動關系至此已實際解除,本案中不再作處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重慶萬某物流有限公司十堰倉儲服務中心支付原告陸某某經濟補償金14050元;
二、被告重慶萬某物流有限公司十堰倉儲服務中心為原告陸某某核銷支付社會保險費用33229.57元;
三、駁回原告陸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原告重慶萬某物流有限公司十堰倉儲服務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應付款項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元,由重慶萬某物流有限公司十堰倉儲服務中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元,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員 傅娟娟
書記員:陳梓燁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