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張家口市。上訴人(原審原告):陸旭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內蒙古化德縣。上訴人(原審原告):陸旭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內蒙古錫林浩特市。上述三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普,河北崇正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宋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張家口市崇禮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忠,張家口市崇禮區(qū)崇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陸某某、陸旭東、陸旭宏上訴請求: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事實與理由:本案訴訟請求是要求宋旺恢復原狀,屬于物權保護范疇,應查明涉案窯洞三間及院落的歸屬,即實際權利人是誰。宋旺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宋旺與陸元進形成的房屋買賣關系合法有效。陸某某、陸旭東、陸旭宏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宋旺對窯洞恢復原狀并予以返還和承擔訴訟費用。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987年6月24日崇禮縣人民政府向陸元進頒發(fā)了宅基地使用證[證號為冀(張崇政)字050185],戶主為陸元進?,F(xiàn)該宅基地使用證由宋旺持有,且宋旺于1992年5月23日補交了超占100㎡的費用,該宅基地使用證要事記載中記錄“今復查超占100㎡一次性處理并入有償使用”。另查明,宋旺于2016年將該宅基地上的窯洞拆除,進行了翻蓋。一審法院認為,恢復原狀是指行為人導致他人財產損害后,應當進行修補,使財產恢復原有的狀態(tài)。陸某某、陸旭東、陸旭宏主張由宋旺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因訴爭房屋已于2016年由宋旺進行了拆除并新建,陸某某、陸旭東、陸旭宏主張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實現(xiàn),證據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若陸某某、陸旭東、陸旭宏有新的證據后可另行主張民事權利。宋旺的答辯意見酌情予以采信。判決:駁回陸某某、陸旭東、陸旭宏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陸某某、陸旭東、陸旭宏負擔。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
上訴人陸某某、陸旭東、陸旭宏因與被上訴人宋旺物權保護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張家口市崇禮區(qū)人民法院(2018)冀0709民初2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陸某某、陸旭宏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普,被上訴人宋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忠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陸某某、陸旭東、陸旭宏主張該案訴訟請求是要求宋旺恢復原狀,屬于物權保護范疇,應查明涉案窯洞三間及院落的歸屬,即實際權利人是誰,2016年,宋旺將涉案該宅基地上的窯洞拆除,進行了翻蓋。陸元進所留的窯洞已不存在,陸某某、陸旭東、陸旭宏恢復原狀的主張,已不能實現(xiàn),且僅憑現(xiàn)有的證據,不能認定陸某某、陸旭東、陸旭宏系涉案窯洞三間及院落的權利人。一審法院駁回陸某某、陸旭東、陸旭宏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因此,對陸某某、陸旭東、陸旭宏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陸某某、陸旭東、陸旭宏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陸某某、陸旭東、陸旭宏共同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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