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陽某新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陽某縣城北工業(yè)園區(qū)(城東新區(qū))官橋村。
法定代表人:耿廷彬,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義鋒,湖北富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陽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正國,湖北富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陽某新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某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陽某縣人民法院(2017)鄂0222民初18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新某某公司與劉某簽訂的《車輛掛靠經營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該協(xié)議書明確約定:“掛靠經營期間,車輛的所有權歸乙方(劉某)所有,車輛保險由乙方(劉某)自由購買,自行負責,甲方(新某某公司)概不負責,但必須交給甲方(新某某公司)統(tǒng)一購買”,從該約定理解車輛保險的購買權屬劉某,只是以新某某公司的名義統(tǒng)一辦理?,F(xiàn)新某某公司以規(guī)范公司管理為由,要求劉某到其指定的保險公司購買保險,明顯違反該條約定。且以此為由拒絕給劉某辦理車輛年審手續(xù),導致劉某的車輛無法正常運營。新某某公司的該行為存在明顯違約,且導致雙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劉某提出解除雙方簽訂的《車輛掛靠經營協(xié)議書》的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故新某某公司提出撤銷原判,繼續(xù)履行《車輛掛靠經營協(xié)議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判結果恰當,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詹軍
審判員 童威
審判員 曹曉燕
書記員: 萬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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