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某
陳勇(湖北誠業(yè)律師事務所)
宜都市興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陽某。
委托代理人陳勇,湖北誠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宜都市興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軍,該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陽某與被告宜都市興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陽某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宜都市興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陽某撤回起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陽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304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陽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陽某撤回起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陽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304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陽某負擔。
審判長:李瑋
書記員:李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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