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運河區(qū)新華東路6號報業(yè)大廈。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663650151C。
負責人:劉繼青,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牛濟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該公司職工,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海興縣泰某運輸隊,住所地:海興縣蘇集鎮(zhèn)蘇東村。組織機構代碼:L7053972-5。
負責人:盧云鵬,經理,。
委托代理人:呂建棟,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海興縣泰某運輸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39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改判我司少承擔20000元。二、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原告提交的車輛冀J×××××/冀J×××××損失評估報告書評估過高,且未通知我司進行現(xiàn)場評估監(jiān)督;2、被上訴人主張的施救費用過高,且原告未提交發(fā)票原件。
海興縣泰某運輸隊辯稱,1、一審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車損公估報告,程序合法,所做結果客觀真實;2施救費是在稅務部門開具的真實發(fā)票,在稅務機關以及稅務網站都能查到該發(fā)票的真實信息,被上訴人也實際支付了所有的施救費且該費用合情合理,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海興縣泰某運輸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賠付原告車輛損失等費用共計146515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海興縣泰某運輸隊所有的車輛冀J×××××(冀J×××××)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陽某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投有賠償限額為166500元(冀J×××××)及90000元(冀J×××××)的車輛損失險兩份,并投有不計免賠。2016年6月14日1時50分,原告允許的駕駛人員劉致生駕駛車牌號為冀J×××××(冀J×××××)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大濟路由北向南行至205國道汽車北站路口處,與前方順行賈召永駕駛的魯M×××××(魯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及所載貨物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無棣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致生負事故主要責任,賈召永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上述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雙方對該事故的發(fā)生及事故責任的認定均無異議,對本次事故為保險責任事故被告無異議。結合原告提交證據以及庭審雙方意見,確認原告損失為:
1、車損128115元(依據鑒定報告確認);2、施救費12000元(依據施救費票據確認);3鑒定費6400元(依據鑒定費票據確認)。以上共計146515元。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屬于保險責任事故,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被告陽某財險中心支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關于被告陽某財險中心支公司主張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保險法實行的是保險人先行賠付的原則,當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無論被保險車輛是否有責,保險人均應該依法先行對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賠償金,在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情況下保險人可代位追償。因此對被告主張,本院不予采信;關于鑒定意見書,系本院依法委托的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所做,程序合法,被告雖不認可該鑒定結果,但未提交相反證據予以證實其主張,亦未在規(guī)定時間提交鑒定人員出庭申請,故對于鑒定意見書,本院予以確認;關于鑒定費及施救費,系確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被告承擔。綜合上述事實,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46515元,由被告陽某財險中心支公司在冀J×××××(冀J×××××)車所投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付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海興縣泰某運輸隊保險金共計146515元;二、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賠付原告海興縣泰某運輸隊各項損失后,享有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權利。上述賠償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匯至指定賬戶,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賬號:04×××43。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15元,由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經審理查明,與原審法院查明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屬于保險責任事故,上訴人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陽某財險中心支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損失?!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鄙显V人主張車損、施救費數額過高,但就自己的上訴主張沒有提供出足夠的證據和法律依據,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
綜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齊桂苓 審判員 劉曉莉 審判員 付 毅
書記員: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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