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陽某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慶市高新區(qū)景程小區(qū)27號商業(yè)樓1、2、3號。
法定代表人:許佳斌,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寶娜,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丁忠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紅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慶市安泰出租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大慶市龍鳳區(qū)熱源街277號昌升商貿城07-01號25室。
法定代表人:朱志斌,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楊,黑龍江油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陽某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丁忠義、李紅濤、大慶市安泰出租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安泰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603民初20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陽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寶娜、被上訴人丁忠義、李紅濤及安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楊均到庭參加了法庭調查。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一致。另,二審庭審中,安泰公司認可陽某保險公司先行支付的2000元款項已支付給該公司。
本院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經大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紅濤在此起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丁忠義負次要責任,故一審法院認定李紅濤承擔70%的賠償責任、丁忠義承擔30%的責任,并無不當。本案中,丁忠義駕駛的黑E××××1號出租車發(fā)生的車輛修理費為8473.79元,陽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支付財產損失理賠款2000元,應予扣除,剩余6473.79元修車款,應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按責任比例承擔責任,即陽某保險公司應賠償修車款6743.79×70%=4531.65元。關于誤工費的問題,陽某保險公司主張誤工費屬于間接損失,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無上崗證是否應予理賠的問題,陽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條款中約定駕駛營運車輛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和其他必備證書,丁忠義沒有上崗證屬于保險責任免除范圍,且已對該條款盡到了明示。本院認為,丁忠義持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證,具有駕駛資格。陽某保險公司在免責條款中約定駕駛員具有從業(yè)資格證才予理賠的額外要求,加重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責任,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且該條款沒有明確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具體是指什么證書,該免責條款并未規(guī)定明確、具體,不能認定陽某保險公司對該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的義務。因此,陽某保險公司以該條款主張免賠,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陽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朱志晶
審判員 胡明陽
審判員 金玉
書記員: 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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