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4日,漢族,湖北省鄖西縣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銳,湖北豪然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湖北恒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北川路**號。法定代表人:夏鈺桓,系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阮某某訴被告湖北恒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阮某某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審查,原告阮某某的撤訴系自身真實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阮某某撤訴。案件訴訟費3633元減半收取1816.50元,由原告阮某某負擔。
審判員 鄧少波
書記員:陳新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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