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青浦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木英。
被告:李某某(第一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負責人:毛寄文,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倩,上海恒量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阮某某訴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予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0元,由原告阮某某承擔。
審判員:錢關(guān)興
書記員:金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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