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通山縣人,住址湖北省通山縣,
委托代理人:王新,湖北海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阮班國,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通山縣人,住址湖北省通山縣,系原告阮某某父親。
被告:吳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咸寧市人,住址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系鄂L×××××號小轎車駕駛人。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系鄂L×××××號小轎車登記車主。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系鄂L×××××號小轎車投保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9059502-8。
住所地:咸寧市淦河大道1號。
負責人:戢運忠,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雄,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員工。
原告阮某某訴被告吳某、郭某某、平安保險咸寧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阮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69元,由原告阮某某負擔。
審判員 陳斌
書記員:趙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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