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
饒俊杰(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
雷某某
原告阮某,。
委托代理人饒俊杰,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調解、和解。
被告雷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阮某與被告雷某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一案中,原告阮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阮某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阮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阮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阮某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阮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阮某負擔。
審判長:吳海波
書記員:談華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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