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闕某某與朝霆廣告制作(上海)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嘉定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榮華(系原告母親),女,住址同上。
  被告:朝霆廣告制作(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行,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伊鑫,上海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闕某某與被告朝霆廣告制作(上海)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闕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榮華,被告朝霆廣告制作(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伊鑫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闕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被告1.支付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間拖欠加班工資23,689.65元的25%損失賠償費5,922.41元;2.支付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間生活費等各款項130,000元;3.支付2017年年終獎13,000元;4.支付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間因被告違法解除勞動關(guān)系所受工資損失156,000元(以13,000元計算12個月),給付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間原告已自行墊付的社會保險費金額(以2,370元計算8個月),繳納該期間的住房公積金;5.支付訴訟期間的交通費及復印資料費用;6.要求被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用書面形式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7.支付提成7,329.14元的稅費差額226元;8.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4,743.16元的稅費差額38.45元;9.支付2017年4月21日工資的稅費差額59.75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4月24日,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原告遂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資,但被告一直予以拖延。原告經(jīng)勞動監(jiān)察投訴后,被告才于2017年6月5日支付加班工資23,689.65元。因被告拖延支付,應依據(jù)《違反〈勞動法〉有關(guān)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加付應得工資25%的損失賠償費。經(jīng)法院判決認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被告遲于2018年4月19日才支付原告賠償金,也未及時為原告辦理離職手續(xù)、辦理工作移交、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歸還勞動手冊、工資結(jié)算等,勞動關(guān)系仍然存續(xù),被告應支付原告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間的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同時因原告從未收到退工單、勞動手冊,也未被告知辦理網(wǎng)上退工手續(xù),由此造成原告無法領(lǐng)取失業(yè)保險金、無法就業(yè),被告也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未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原告為養(yǎng)老和購房所需,自行墊付費用委托其他單位上海卓爵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代繳,被告應當給付原告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墊付費用。被告曾于2017年1月24日發(fā)放原告2016年度的年終獎,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也應根據(jù)慣例支付2017年度的年終獎。原告關(guān)于年終獎、因被告違法解除勞動關(guān)系所受工資損失156,000元以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用書面形式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請求雖未經(jīng)過仲裁前置,但因與仲裁時提出的請求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原告包括交通費及復印資料費用的所有請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另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提成7,329.14元、未休年休假工資4,743.16元、2017年4月21日工資537.95元三筆款項未繳納稅費的工資差額合計324.2元。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證明其陳述,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jù)材料:
  1、原告的銀行查詢明細,證明被告曾發(fā)放原告2016年年終獎13,000元及支付加班工資23,689.65元。
  2、繳納社保金的記錄材料,證明原告自行墊付費用委托其他單位上海卓爵咨詢有限公司代繳社會保險費,
  3、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證明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4,743.16元和4月21日工資537.95元,但未繳納稅費。
  4、不予受理通知書,證明原告起訴前已經(jīng)過仲裁前置程序。
  5、委托代繳協(xié)議復印件、工商銀行歷史明細單、網(wǎng)頁截屏,證明原告自行墊付費用委托代繳社會保險費。
  被告對于證據(jù)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認可證明目的;對證據(jù)2的三性均不認可;對證據(jù)3、4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jù)5中委托代繳協(xié)議復印件、網(wǎng)頁截屏真實性無法確認,對證明內(nèi)容均持有異議。
  被告朝霆廣告制作(上海)有限公司辯稱:第一,雙方雖約定實行加班補休制度,但在原告提出全額支付后,被告也已足額支付加班工資23,689.65元,并未故意拖欠,原告沒有任何損失,不同意支付25%損失賠償費。第二,2017年4月21日,被告解除勞動合同后,即聯(lián)系原告辦理退工手續(xù),但原告未來辦理。5月9日被告辦理網(wǎng)上退工后,已告知原告;原告由其他單位繳納社會保險也反映其已知曉被告辦理網(wǎng)上退工事宜,原告也再次就業(yè);即便原告無法就業(yè)也應申領(lǐng)失業(yè)救濟金,而不應自行購買代繳服務,不符合申領(lǐng)條件的責任由其自負。2018年4月10日,二審法院認定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被告已及時支付賠償金,無義務支付生活費,原告的訴請缺乏依據(jù)。第三,雙方對于發(fā)放年終獎并無約定和慣例,被告無支付義務。第四,原告關(guān)于違法解除勞動關(guān)系所受工資損失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且未經(jīng)仲裁前置程序。被告解除勞動合同后,原告由其他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并建立勞動關(guān)系,被告不負有繳納義務。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也不屬于人民法院處理范圍。第五,交通費、復印費用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且不屬于勞動爭議處理范圍。第六,被告未侵害原告的聲譽,且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亦不屬于勞動爭議處理范圍。第七,被告自愿支付原告提成差額226元和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38.45元。因被告已足額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1日的工資,事后亦根據(jù)原告主張額外支付1天工資537.95元,且仲裁部門也未支持原告關(guān)于支付4月21日工資的請求,故被告不同意支付2017年4月21日工資稅費差額59.75元。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為證明其陳述,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jù)材料:
  1、(2017)滬0105民初17065號民事判決書、(2018)滬01民終1203號民事判決書,證明雙方的勞動關(guān)系已經(jīng)解除,被告曾在訴訟中提供勞動手冊。
  2、勞動合同,證明雙方對于年終獎并無約定。
  3、銀行查詢明細,證明被告已支付加班工資23,689.65元。
  4、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證明被告已支付賠償金97,560元、2017年3月及2017年4月提成7,329.14元、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12,808.82元。
  5、工商銀行活期歷史明細清單,證明原告的收入情況。
  6、勞動手冊復印件,證明被告未延期為原告解除勞動關(guān)系。
  7、參保個人城鎮(zhèn)基本養(yǎng)老保險繳費情況,證明因被告為原告辦理了相應退工手續(xù),原告才能于2017年6月起由其他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8、核算清單,證明被告實行補假制度。
  9、來滬從業(yè)人員退工備案登記表,證明被告于2017年5月9日為原告辦理了網(wǎng)上退工備案登記。
  10、仲裁審理筆錄,證明原告收到解除通知。
  原告對于證據(jù)1、2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與本案無關(guān);對證據(jù)3無異議;對證據(jù)4認為已收到該款項;對證據(jù)5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guān);對證據(jù)6認為并未收到勞動手冊,不認可證明目的;對證據(jù)7認為無法看清,與本案無關(guān),不認可證明目的;對證據(jù)8無異議;對證據(jù)9真實性無法確認,于2018年10月22日才知悉;對證據(jù)10認為與本案無關(guān),且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收到。
  對于原、被告無異議的證據(jù)材料,本院予以認定。對于雙方存在爭議的證據(jù)材料,本院將結(jié)合其他證據(jù)予以綜合評判。
  根據(jù)當事人雙方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入職被告處擔任制片,雙方簽訂過兩份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為2016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1日,原告月工資11,000元。2017年1月起調(diào)整為13,000元,提成另計。2017年4月21日,被告解除勞動合同。原告最后工作至2017年4月21日。
  原告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21,255.10元。
  在被告處原告社保繳納記錄起止時間為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被告提供的參保個人城鎮(zhèn)基本養(yǎng)老保險繳費情況顯示:案外人上海卓爵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為原告繳費時間為2017年6月至今,打印日期為2017年11月24日。
  2017年5月9日,原告向上海市長寧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被告自2017年4月22日起恢復勞動關(guān)系并支付恢復期間工資、支付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提成7,555.81元。該委于2017年7月5日裁決:被告應支付原告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提成7,329.14元,對原告其余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決,訴諸本院,要求被告:1、恢復與原告間的勞動關(guān)系;2、按照每月19,512元的標準支付原告2017年4月22日至本案判決之日期間的工資;3、為原告繳納2017年4月22日至本案判決之日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公積金;4、支付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加班工資23,689.65元的25%損失賠償費計5,922.41元。
  該案庭審中,雙方一致表示服從仲裁的第一項裁決。被告表示尚未履行該裁決結(jié)果。
  對上述案件,2017年11月29日,本院認定關(guān)于繳納社保公積金的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范圍,本案不予處理。關(guān)于加班費損失賠償費的爭議,未經(jīng)仲裁前置程序處理,本案不予處理,并作出(2017)滬0105民初17065號判決:一、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7,560元;二、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原告2017年3月及2017年4月提成7,329.14元;三、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4月10日,該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主張其于2017年4月通過勞動監(jiān)察部門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間的加班工資23,689.65元及25%的賠償金5,922.41元;被告則認為其實行加班補休制度,在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未就支付加班工資的數(shù)額達成一致,原告遂通過勞動監(jiān)察部門主張權(quán)利。雙方確認被告已于2017年6月5日支付原告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間加班工資23,689.65元。
  2017年11月21日,被告在前案的證據(jù)交換時提供了勞動手冊(記錄的勞動合同期限至2017年4月21日止),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勞動關(guān)系存續(xù)時間,原告則質(zhì)證認為勞動手冊其沒有簽字,故不認可。
  2017年7月17日,原告向上海市長寧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23,310.34元、2017年4月21日工資537.95元。該委于2017年8月29日裁決:被告應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資4,781.61元,對原告其余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決,訴諸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13天未休年休假工資39,892元。
  2017年9月21日,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資4,743.16元。該案訴訟中,被告主張已經(jīng)支付原告仲裁裁決的未休年休假工資4,781.61元,稅后計4,743.16元,已經(jīng)通過轉(zhuǎn)賬支付給原告,原告認可已經(jīng)收到該款。
  2017年11月29日,本院認定被告已經(jīng)按照仲裁裁決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資4,781.61元,應在本案中予以抵扣,并作出(2017)滬0105民初19700號判決: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原告2017年5天未休年休假工資、7天福利假工資及1天生日假工資的差額12,808.82元。
  原告不服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4月9日,該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4月19日,被告支付原告117,697.96元。被告表示該款項包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97,560元、2017年3月及2017年4月提成7,329.14元、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12,808.82元。
  2018年4月18日,原告再次向上海市長寧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1、支付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加班工資損失賠償費,按加班工資的25%計算;2、支付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間生活費等各款項。2018年4月20日,該委以原告的請求不屬該會受理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決定,于法定期限內(nèi)訴至本院。
  另查明:2017年1月24日,被告發(fā)放原告13,000元。原告主張系2016年度的年終獎,被告則認為并非年終獎,而系月獎金。
  被告提供的來滬從業(yè)人員退工備案登記表顯示被告于2017年5月9日辦理原告的退工備案登記,就業(yè)終止日期為2017年4月21日。
  2017年6月1日,被告發(fā)放原告工資537.95元。
  原告提供的繳納社保金的淘寶賬單截屏顯示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間,每月因社保代繳匯出1,755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每月均為1,715元。
  訴訟中,被告自愿支付原告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提成差額226元、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38.45元,但不同意支付2017年4月21日工資差額59.75元。
  庭審后,原告補充提供了其與上海卓爵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繳協(xié)議復印件、工商銀行歷史明細單、網(wǎng)頁截屏。協(xié)議內(nèi)容為該公司自2017年6月起為原告代繳社會保險,繳納金額1,695元,服務費60元,雙方不存在實際勞動關(guān)系,不發(fā)放工資等;銀行明細記錄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原告每月向XXXXXXXXXX*****4977帳號匯款;網(wǎng)頁截屏顯示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社保代繳訂單交易成功。被告對于委托代繳協(xié)議復印件、網(wǎng)頁截屏的真實性無法確認,認為僅證明原告自行購買了社保代繳服務,不能證明系被告原因所致;對于銀行歷史明細單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其中2017年9月15日匯入803.05元、9月18日匯入15,120元、10月10日匯入15,120元、11月8日他行匯入7,560元、11月27日匯入595.07元、12月8日匯入7,560元,對方戶名均為“上*司”,上述款項應為該公司支付原告工資,并主張原告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guān)系。原告則解釋因原告該期間沒有收入,故由原告男友要求其公司將收入?yún)R入原告帳戶,原告并未就業(yè)。
  經(jīng)向社保部門查詢,原告自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由上海卓爵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繳納社會保險;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由上海若闊思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繳納社會保險。經(jīng)電話聯(lián)系,原告自認2018年2月在上海若闊思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短暫工作,并將收入抵扣之后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審理中,由于雙方各執(zhí)己見,致本案調(diào)解不成。
  本院認為,《違反〈勞動法〉有關(guān)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xù)訂勞動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quán)益的;(四)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賠償,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本案中,原告主張于2017年4月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間加班工資23,689.65元。而被告已于2017年6月足額支付該期間加班工資23,689.65元。原告現(xiàn)要求被告依據(jù)《違反〈勞動法〉有關(guān)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間拖欠加班工資23,689.65元的25%損失賠償費5,922.41元,因不符合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因被告遲于2018年4月19日才支付原告賠償金,也未及時為原告辦理離職手續(xù)、辦理工作移交、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歸還勞動手冊、工資結(jié)算等,被告應支付原告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間的生活費。本院認為,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nèi)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guān)系轉(zhuǎn)移手續(xù)。2017年4月21日,被告解除勞動合同。2017年5月9日,被告為原告辦理網(wǎng)上退工備案手續(xù)。被告認為曾聯(lián)系原告前往辦理退工手續(xù),但原告未來辦理,且5月9日辦理網(wǎng)上退工后,已告知原告。原告對此均予以否認。被告未能提供確鑿證據(jù)證明其該項抗辯,本院對此不予采信。被告還主張于2017年11月21日在前案證據(jù)交換時提供了勞動手冊以及原告由其他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可以證明其已知曉被告辦理網(wǎng)上退工事宜和再次就業(yè)。原告亦予以否認。從前案的筆錄內(nèi)容反映被告提供勞動手冊僅為證明雙方的勞動關(guān)系存續(xù)時間,而非當庭轉(zhuǎn)交退工手續(xù),亦無法證明被告的抗辯。原告提供的繳納社保金的淘寶賬單、委托代繳協(xié)議、工商銀行歷史明細單、網(wǎng)頁截屏顯示原告每月因社保代繳匯出錢款,被告雖不予認可,但被告僅以其他單位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和銀行存在匯入錢款為由而主張原告已知曉網(wǎng)上退工和再次就業(yè),也缺乏相應的證據(jù)佐證,本院對其該項抗辯亦不予采信。事實上,被告既可在送達原告解除通知時,一并交付退工手續(xù);也可在此后通過郵寄等方式交付原告勞動手冊,或及時通過有效途徑告知原告已經(jīng)辦妥退工手續(xù),以便原告及時辦理失業(yè)、求職登記手續(xù)。被告均未能履行上述手續(xù),其未能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時將勞動手冊等交付原告或告知原告已辦妥退工手續(xù),由此影響原告自2017年5月7日起辦理失業(yè)、就職手續(xù)造成損失的,應當由被告承擔責任。2018年2月,原告已在上海若闊思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也無須再賠償原告此后延遲退工損失。故根據(jù)相關(guān)規(guī)定,被告應以歷年失業(yè)保險金的標準賠償原告2017年5月7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間受到的延遲退工損失14,654元。除延遲退工損失之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間生活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于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F(xiàn)原告要求支付2017年年終獎13,000元、支付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間因被告違法解除勞動關(guān)系所受工資損失156,000元(以13,000元計算12個月),給付該期間原告已自行墊付的社會保險費金額(以2,370元計算8個月)、支付訴訟期間的交通費及復印資料費用的訴訟請求,均未經(jīng)仲裁前置程序,且不屬于與本案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的情形,故本案不作處理。
  原告要求繳納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范圍,本案不作處理。
  原告要求被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用書面形式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的訴訟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審理范圍,本案不作處理。
  被告自愿支付原告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提成差額226元、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38.45元,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4月21日工資稅費差額59.75元,因原告曾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4月21日工資537.95元,該委裁決未支持原告的該項請求。嗣后,原告也未就此爭議事項提起訴訟,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就2017年4月21日工資作出的裁決內(nèi)容已產(chǎn)生法律效力,原告對已經(jīng)生效的裁決內(nèi)容,再行提起訴訟,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故對原告該項請求,在本案中不再作出處理。
  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朝霆廣告制作(上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賠償原告闕某某2017年5月7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間延遲退工損失14,654元;
  二、被告朝霆廣告制作(上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原告闕某某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提成差額226元;
  三、被告朝霆廣告制作(上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原告闕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38.45元;
  四、駁回原告闕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原告闕某某、被告朝霆廣告制作(上海)有限公司各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顧正愷

書記員:劉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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