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戎家興,河北藍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一凡,河北管文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閻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胡某某、周巖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2018)冀0802民初25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閻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戎家興,被上訴人胡某某,被上訴人周巖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姜一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相應證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胡某某向上訴人閻某某借款950000.00元,已償還50000.00元,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上訴人胡某某對借款應當承擔償還責任。雙方關于借款沒有約定利息及還款時間,故上訴人閻某某要求自2018年5月14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給付利息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對于被上訴人胡某某向上訴人閻某某借款300000.00元,被上訴人胡某某在一審陳述該300000.00元用于家庭開支,在二審審理中陳述用于交納美容診所房租、購買診所材料,其陳述前后不一致,上訴人閻某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該借款用于二被上訴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被上訴人胡某某向上訴人閻某某陸續(xù)所借的650000.00元用于美容診所經(jīng)營,據(jù)被上訴人胡某某陳述美容診所前期盈利繼續(xù)投入到經(jīng)營中,后期診所不盈利,上訴人閻某某主張被上訴人胡某某經(jīng)營診所所得利潤用于家庭生活,其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上訴人閻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本案中被上訴人胡某某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借款用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二被上訴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故上訴人閻某某主張被上訴人周巖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院不予支持。另,上訴人閻某某主張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施行,涉案借款時間雖然發(fā)生在該解釋施行之前,但一審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受理本案,一審法院在審理中適用已經(jīng)頒布施行的法律解釋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閻某某主張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閻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張認眾
審判員 李紅梅
審判員 高伶麗
書記員: 李云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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