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翟格民(北京眾鑫律師事務所)
朱憲中
閆長某
王彥峰(固安縣溫泉園區(qū)法律服務所)
李影賓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王某某,現住河北省固安縣。
委托代理人翟格民,北京市眾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朱憲中。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閆長某,住河北省固安縣。
委托代理人王彥峰,固安縣溫泉園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影賓,住河北省固安縣。
上訴人王某某與被上訴人閆長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河北省固安縣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2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廊坊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遵照履行。該合同關于稅費的約定為,“買賣雙方應按照國家及廊坊市的相關規(guī)定繳納各項稅費”、“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政策原因須繳納新的稅費的,由乙方(閆長某)繳納”,上訴人提供王琳的證言,證明房屋買賣發(fā)生的稅費均由閆長某承擔,與合同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因稅費過高,單方違約解除合同,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本案雙方當事人因履行《廊坊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爭議,雙方爭議內容與中介公司的中介服務合同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一審法院未追加中介公司參加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0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廊坊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遵照履行。該合同關于稅費的約定為,“買賣雙方應按照國家及廊坊市的相關規(guī)定繳納各項稅費”、“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政策原因須繳納新的稅費的,由乙方(閆長某)繳納”,上訴人提供王琳的證言,證明房屋買賣發(fā)生的稅費均由閆長某承擔,與合同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因稅費過高,單方違約解除合同,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本案雙方當事人因履行《廊坊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爭議,雙方爭議內容與中介公司的中介服務合同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一審法院未追加中介公司參加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0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負擔。
審判長:張欣
審判員:李成佳
審判員:楊莉
書記員:劉遠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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