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閆某某,男,1955年9月出生,漢族,教師,現(xiàn)住樂亭縣。
被告:張某某,男,1962年6月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樂亭縣。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龍澤南路36號1-3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代表人:張金宇,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周瑩瑩,女,1986年4月出生,漢族,職工,現(xiàn)住。
被告:孫立強,男,1966年4月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樂亭縣。
委托代理人:龐學偉,河北樂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閆某某與被告張某某、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孫立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志國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某某與被告張某某、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周瑩瑩、被告孫立強委托代理人龐學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17時許,被告張某某駕駛冀B×××××號貨車順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樂北線顧莊村口時,因操作不當造成車輛側滑駛入逆行與相對行駛的原告閆某某駕駛的冀B×××××號轎車相撞,導致原告閆某某駕駛的冀B×××××號轎車又與由南向北被告孫立強駕駛的冀B×××××號貨車相撞,造成原告閆某某及冀B×××××號車上乘車人吳景秋受傷,冀B×××××號車上部分活蝦受損,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樂亭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閆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孫立強負自身損失的次要責任。原告閆某某受傷后在樂亭縣醫(yī)院治療,經(jīng)診斷原告閆某某左第10肋可疑骨折,左顴部擦傷,左肩軟組織挫傷,左胸壁軟組織挫傷。原告閆某某駕駛的冀B×××××號轎車經(jīng)樂亭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樂亭縣價格認證中心交通肇事車物定損為17944元。原告閆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有:醫(yī)療費916.10元,交通費200元,車損17944元,車損鑒定費540元,共計19600.10元。被告張某某駕駛的冀B×××××號貨車在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以上經(jīng)查證屬實,有當事人陳述、書證及鑒定意見可證實。
本院認為:樂亭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閆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孫立強負自身損失的次要責任,客觀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確定本次事故被告張某某承擔60%的事故責任,原告閆某某承擔40%的事故責任。對原告閆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應首先由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并扣除孫立強駕駛車輛的無責任交強險賠償數(shù)額。因本次事故造成三車受損,交強險中財產(chǎn)賠償限額應當為另一輛車預留一半份額。不足部分由被告張某某按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閆某某合理經(jīng)濟損失2014.64元。
二、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閆某某合理經(jīng)濟損失17434元的60%計10460.40元。
上述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閆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13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68元,由原告閆某某負擔29元。被告應負擔部分已由原告墊付,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被告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志國
書記員:於垚旭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