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閆某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沂南縣。原告:閆某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沂南縣。被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沂南縣。
原告閆某坤、閆某委與被告馬某某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某坤、閆某委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閆某坤、閆某委共同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請求馬某某支付挖掘機工程款8600元的三分之二5733元;2.訴訟費由馬某某負擔。事實和理由:2007年6月份,二原告與案外人劉元青達成合伙協(xié)議,共同出資購買柳工907挖掘機及拖車一臺。2010年10月20日協(xié)議散伙,散伙后尚??部分債權未收回分配。2015年1月30日,案外人劉元青在法院提起訴訟,被告為劉元青出具付款說明一份,欠工程款8600元,全部給了原告閆某坤。原告閆某坤并沒收到一分工程款,實際該款并未支付,為此特提起訴訟。馬某某辯稱,起訴狀我看了,二原告給我干的活是挖山,還有我領著他們干了一部分挖地的活。我們都結算了,二原告說還欠他們5733元,這個賬我認了。我打算2018年6月10日前還清他們。依據(jù)當事人陳述和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jù),認定事實如下:閆某坤、閆某委駕駛柳工907挖掘機曾為馬某某施工挖山、挖地。2018年2月1日閆某坤、閆某委訴至本院要求馬某某支付挖掘機工程款5733元。審理中,馬某某對該工程款5733元無異議。本院認為:馬某某對閆某坤、閆某委挖掘機工程款5733元,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閆某坤、閆某委要求馬某某償還挖掘機欠款,理由正當,應予支持。馬某某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及辯論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馬某某自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償還閆某坤、閆某委挖掘機工程款5733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由馬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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