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現(xiàn)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濤,河北三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苗家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北京雙鶴藥業(yè)經(jīng)營有限責任公司職員,現(xiàn)住石家莊市無極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住所地:行唐縣龍州鎮(zhèn)永昌路。
負責人:蓋建利,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大令,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閆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苗家碩、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25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閆某某代理人楊濤、被上訴人苗家碩、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代理人趙大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閆某某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橋西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2573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或發(fā)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和理由:首先,一審法院根據(jù)石家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橋西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判決是錯誤的。事故發(fā)生在2016年3月19日,交警部門在2016年5月5日才出具事故認定書,超過法律“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最長不超過15天”的規(guī)定,上訴人對該事故認定書不服;其次,一審法院根據(jù)苗家碩個人委托的鑒定機構做出的公估報告進行判決是錯誤的,苗家碩存在惡意擴大損失的行為,且被撞車輛沒有離開案發(fā)地證明,五天后做的公估,期間有無二次事故無法證明;最后,一審法院判決1000元交通費明顯過高。
本院認為,上訴人閆某某駕駛事故車輛與被上訴人停放在康泰園小區(qū)停車位上的車輛發(fā)生剮蹭,導致被上訴人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做出責任認定,閆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苗家碩無事故責任。上訴人對交警部門做出的事故責任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足以推翻交警部門認定事故責任的證據(jù),對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劃分,本院予以認定。被上訴人苗家碩主張車輛損失為9800元,公估費588元,提供了公估報告和公估費發(fā)票、修車發(fā)票等予以證實,原審法院根據(jù)苗家碩提供的證據(jù)做出的認定并無不妥。被上訴人苗家碩主張的交通費實質(zhì)上屬于替代性交通工具費,原審法院酌情支持1000元并判決由上訴人承擔合理合法。
綜上所述,閆某某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閆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秀云 代理審判員 尋 亞 代理審判員 李 曼
書記員:候路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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