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某某
裴某某
劉二勇(河北元朔律師事務所)
馮桃生(河北石家莊井陘新城法律服務所)
趙某某
李淑紅(河北石家莊橋西為民法律服務所)
董靜靜(河北石家莊橋西為民法律服務所)
山東萬和通物流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
陳其衛(wèi)(河北石家莊新華同順法律服務所)
霍維雄
渭南市華龍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
董企洋(山西大懿律師事務所)
原告閆某某。
原告裴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二勇,河北元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馮桃生,石家莊市井陘新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淑紅、董靜靜,石家莊市橋西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東萬和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茌平縣振興街道辦事處大崔村。
法定代表人王觀英,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茌平縣振興路197號。
代表人尤偉東,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其衛(wèi),石家莊市新華同順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霍維雄。
被告渭南市華龍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渭南市華山大街西段(渭南市迅達運輸公司院內)。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qū)中銀大道546號一層、二層204至217、三層。
代表人解建昌,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董企洋,山西大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閆某某、裴某某與被告趙某某、山東萬和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霍維雄、渭南市華龍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采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某某、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馮桃生,被告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靜靜,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其衛(wèi),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企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山東萬和通物流有限公司、霍維雄、渭南市華龍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第139802820140059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認定書的認定,趙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霍維雄負次要責任,閆某某、裴某某無責任。作為實際車主、肇事司機的被告趙某某應對此事故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掛靠車主被告山東萬和通物流有限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霍維雄、渭南市華龍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均未到庭陳述雙方與肇事車輛之間的關系,但作為登記車主的渭南市華龍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應對該車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確定閆某某的醫(yī)療費為1172元、裴某某的醫(yī)療費為1180元。原告裴某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屬有固定收入的人員和實際減少收入的情況,不能以此確定誤工費,其誤工費可參照《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社會工作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確定為40357元/年÷365天/年×15天=1658元。原告閆某某、裴某某均未住院,其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的主張,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沒有證據(jù),不予支持。該事故雖致原告裴某某受傷,但未給其造成嚴重后果,其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損失包括閆某某的醫(yī)療費1172元,裴某某的醫(yī)療費1180元、誤工費1658元,共計401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結合該事故的實際情況,確定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各先行賠付給原告閆某某、裴某某醫(yī)療費用1176元,原告裴某某誤工費829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賠付給原告閆某某、裴某某2005元。
二、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賠付給原告閆某某、裴某某2005元。
三、駁回原告閆某某、裴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法院專遞費200元,共計22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負擔158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負擔6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時應一并將上訴費交納到本院指定的賬戶(賬號:91×××91;賬戶名稱:井陘縣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陘縣支行;注明一審案件號。執(zhí)行款也打入該賬戶),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第139802820140059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認定書的認定,趙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霍維雄負次要責任,閆某某、裴某某無責任。作為實際車主、肇事司機的被告趙某某應對此事故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掛靠車主被告山東萬和通物流有限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霍維雄、渭南市華龍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均未到庭陳述雙方與肇事車輛之間的關系,但作為登記車主的渭南市華龍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應對該車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確定閆某某的醫(yī)療費為1172元、裴某某的醫(yī)療費為1180元。原告裴某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屬有固定收入的人員和實際減少收入的情況,不能以此確定誤工費,其誤工費可參照《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社會工作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確定為40357元/年÷365天/年×15天=1658元。原告閆某某、裴某某均未住院,其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的主張,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沒有證據(jù),不予支持。該事故雖致原告裴某某受傷,但未給其造成嚴重后果,其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損失包括閆某某的醫(yī)療費1172元,裴某某的醫(yī)療費1180元、誤工費1658元,共計401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結合該事故的實際情況,確定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各先行賠付給原告閆某某、裴某某醫(yī)療費用1176元,原告裴某某誤工費829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賠付給原告閆某某、裴某某2005元。
二、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賠付給原告閆某某、裴某某2005元。
三、駁回原告閆某某、裴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法院專遞費200元,共計22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負擔158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負擔67元。
審判長:劉彥
書記員:李銀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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