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閆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名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蕾蕾,河北新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名縣。
原告閆士某與被告閆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士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范蕾蕾、被告閆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閆士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25,200元,并按照月息1.5%支付全部欠款期間的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09年8月期間,被告閆某某通過劉某向原告多次借款,約定月息為1.5%。到2013年7月9日,雙方進行了清算,截止當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余額為40,000元,仍欠利息25,200元,月息為1.5%。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還款,被告一直推托未還,無奈成訴。庭審中,閆士某認可閆某某已償還借款21,000元,并承認兩次說過不要利息的事情。
閆某某辯稱:借款40,000元屬實。2013年2月9日之后閆某某共償還了借款本金21,000元。閆士某曾經說過利息不要了,本金給了就可以了。
閆士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證據:
1、閆士某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閆士某的身份情況。
2、借條原件4張,證明閆某某向閆士某借款的情況。
閆某某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閆某某未提交證據。
本院根據閆士某的申請,通知的證人劉某的出庭證言為:
2009年閆某某分兩次向閆士某共借款40,000元,一次借款30,000元,另一次借款10,000元。閆某某給閆士某打了四張借據,其中三張借據是同一天寫的,另外一張借據是其他時間出具的。打了借據之后閆某某和劉某共償還閆士某了21,000元,其中劉某替閆某某償還了14,000元。還錢的時候,沒說還的是本金還是利息。借條上劉某的手印是其本人按的,字不是劉某寫的。四張借條上的利息都是6,300元,都是2013年2月9日之前的利息。打條當時約定的利息是1分5厘。后來閆士某說40,000元的利息不要了,只要本金40,000元就算清了。
閆士某、閆某某對證人證言的質證意見及本院對證人證言的認證如下:
閆士某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辯解稱:閆士某許諾閆某某若將本金40,000元還清,則利息不再追究。但閆某某當時并未償還本金,且承諾將本金及利息歸還閆士某,因此閆士某不追究閆某某利息的事不生效,閆某某仍負有全部償還本金及利息的義務。閆某某對證人證言無異議。本院認為,劉某證言中關于閆士某免除閆某某借款利息的內容,閆某某無異議,且閆士某當庭陳述中也承認兩次說過不要利息的事情,故本院予以采信。劉某證言中的其他內容,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確認下列事實:2009年閆某某分兩次向閆士某借款共計40,000元,第一次借款10,000元,第二次借款30,000元。后來閆某某就第一次借款10,000元及拖欠的利息為閆士某出具沒有日期的借條一張,劉某以證人的名義在借條按捺了手印,借條載明:“今借到現(xiàn)金:¥壹萬元整¥:10000元整利息:6300元整借款人:閆某某證明人:劉某”。2013年2月9日,閆某某就2009年第二次借款30,000元及拖欠的利息為閆士某出具了三張借條,劉某以證人的名義在三張借條上都按捺了手印,三張借條分別載明“今借到現(xiàn)金¥:壹萬元整¥:10000元整利息:6300元整借款人:閆某某證明人:劉某”、“今借到現(xiàn)金¥:壹萬元整¥:10000元整利息:6300元整借款人:閆某某證明人:劉某”、“今借到現(xiàn)金¥:壹萬元整¥:10000元整利息:6300元整借款人:閆某某證明人:劉某2013年2月9號”。閆某某為閆士某出具借條時,口頭約定借款利率為月息1.5%。經閆士某催要,閆某某償還了借款21,000元。閆士某曾兩次口頭免除閆某某借款利息。
本院認為,閆某某兩次向閆士某借款共計40,000元,有閆某某出具的借據為證,雙方系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應予以保護。閆某某在給閆士某出具借據時,口頭約定月利率為1.5%,并將出具借據之前的利息數額在借據中進行了確定。閆士某向閆某某催要借款時,兩次口頭免除了借款利息,但未明確免除借據上載明的利息,應認定僅免除了借據未載明的口頭約定的利息。閆某某經閆士某催要借款后,償還了21,000元,還款時雙方未約定償還的是本金還是利息,閆某某主張償還的是借款本金,閆士某主張償還的是借款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钡囊?guī)定,應認定閆某某償還的21,000元是借款利息。閆某某經閆士某催要借款后,未及時償還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xù)還款的違約責任,故閆某某應償還閆士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下欠利息4,200元。閆士某雖免除了閆某某口頭約定的利息,又未約定逾期利率,但在起訴時又請求按照月息1.5%支付全部欠款期間的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钡囊?guī)定,閆某某應自閆士某起訴之日(2018年3月22日)起按照約定的借期內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借款本金償清之日止。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閆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閆士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4,200元,并自2018年3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40,000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閆士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30元,減半收取計715元,原告閆士某負擔230元,被告閆某某負擔48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佩
書記員: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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