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青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德華,河北精忠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任丘市。
原告閆某某與被告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德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閆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給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事實和理由:幾年前原、被告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彼此交往。被告以急需用錢向原告借款,后歸還部分。至2015年4月24日尚欠原告2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據(jù)。此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而起訴。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jù):證一、欠條一張,證實被告借款20000元的事實;證一、短信截圖六張證實近幾年來原告多次不間斷向被告主張借款,被告一拖再拖的事實。
被告胡某某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jù)材料。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因被告未到庭應訴,本院未組織被告進行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案經(jīng)審理認定如下事實: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曾向原告借款,并歸還部分借款,截至2015年4月24日尚欠原告借款20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閆某某與被告胡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明確,應受法律保護。被告胡某某應當償還原告閆某某借款20000元。原、被告雙方對利息未作約定,應視為不支付利息。然被告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仍未履行還款義務,應當承擔給付原告逾期利息的法律責任。原告主張以20000元為基數(shù),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本院予以準許。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閆某某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胡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施愛華
書記員: 劉冬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