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閆某某,住哈爾濱市呼蘭區(qū)。
委托代理人:裴巖,黑龍江格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住哈爾濱市呼蘭區(qū)。
原告閆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裴巖、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閆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借款70000元;2.判決被告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給付借款70000元的利息至判決時止。事實和理由:2014年9月30日被告王某某找我稱其朋友韓峰用錢,準備向我借款70000元,當時我沒有錢,我向我朋友李俐青借款70000元。我老公劉卓把錢送到任東海的店,在場人有任東海、劉卓、王某某、韓大禹,等我到場,我就看到借據和擔保書了,韓峰給我出具借據一張,并由被告擔保,被告出具的擔保書,約定用款2個月,2014年11月29日償還,如到期不能償還,擔保人即王某某負責還清。我看見韓峰的兒子韓大禹給王某某20000元,王某某拿走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和韓峰催要款項,被告領我到韓峰家要錢,被告和韓峰一直以無錢為由未能償還。因為擔保書上約定借款人到期不歸還,王某某需在借款人民幣70000元3日內清還出資人,如不清還,擔保人將變賣其名下的房產以清償債務和擔保資金。如果之前王某某不出擔保書,我也不可能給他拿這70000元。我在李俐青手里借的70000元已經還給了李俐青。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自愿承擔此筆債務,由其本人負責償還,并于2014年11月30日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約定此款于2014年12月30日償還。該欠條由見證人任某某。欠款到期后原告與被告多次交涉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本案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9月30日為案外人韓峰借款70000元擔保,保證借期內借款人不還,擔保人在三日內清還出資人。借款到期后,案外人韓峰未予還款,王某某以擔保人身份愿意承擔此借款,并于2014年11月30日給原告閆某某出具70000元欠條一張。被告王某某出具的擔保書及出具的欠條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原、被告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70000元及給付利息按年利率6%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償還原告閆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70000元;
二、被告王某某給付原告閆某某借款利息8308元,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2016年12月23日;
以上一、二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7.70元,減半收取878.85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麗新
書記員: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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