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長沙大力神液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瀏陽制造產業(yè)基地永泰路12號。
法定代表人:蔣衛(wèi)紅,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仕景,河北精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新興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經濟開發(fā)區(qū)和諧大街99號。
法定代表人:汪宇,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曉磊,該公司法律事務部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海朋,山西鼎信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長沙大力神液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力神公司)與被告新興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興公司)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輝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力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仕景,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薛曉磊、梁海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407326.52元和違約金147756元(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期間的違約金,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全部支付完畢之日止期間的違約金(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09年01月,原、被告雙方簽訂《產品購銷合同》,原告開始向被告供應無縫管、氣瓶管等產品。此后原被告雙方陸續(xù)簽訂了多份購銷合同,包括2013年12月8日、2014年4月3日、2014年11月1日等等,雙方建立了長期的產品供銷關系,長期以來原告依約按時、按質、按量向被告供應貨物。但被告并未依約向原告支付貨款,至今累積拖欠原告貨款1407326.52元。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被告未按時支付原告貨款應承擔違約責任。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雖均未提交自2009年至2014年期間進行購銷交易往來的書面合同,根據原告提交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部分貨物的送貨單、過磅單、及被告提交的付款憑證,能夠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關于原告提交的增值稅發(fā)票,被告對該發(fā)票的真實性本身不持異議,但對欠款事實不予認可,對此被告未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加以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惫时驹翰尚旁嫠e證據。關于被告提交的已向原告付款數(shù)額的證據,被告提交證據證明已付款數(shù)額為7128905.61元,原告對此提交了相反證據,對其中的100000元貨款提交相反證據予以反駁,對此本院采信該證據并確認被告支付的貨款總額為7028905.61元。尚未支付的貨款數(shù)額為1407326.52元。關于被告辯稱該案訴訟時效的問題,因雙方并未對付款時間有明確的書面約定,故原告有權隨時向被告催要欠款,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關于原告所主張的違約金,由于雙方沒有明確約定,故被告應當自原告主張之日即向法院起訴之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綜上,對于原告所主張的由被告支付貨款1407326.52元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新興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長沙大力神液壓工程有限公司貨款1407326.52元,并賠償原告違約金(違約金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6年9月8日起直至本判決確定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98元,由被告新興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輝
書記員:及少偉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fā)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xié)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xié)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xié)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shù)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于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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