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長興晨航道路設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蓉、徐皪珺,上海恒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東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長興晨航道路設施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東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系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可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長興晨航道路設施有限公司撤訴。
審判員:張??蓮
書記員:嚴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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