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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宸集團有限公司與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錦宸集團有限公司
徐景生(河北渤澳律師事務所)
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
趙玉廣(河北三匯律師事務所)
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
孫雯娜(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唐山分所)

原告錦宸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qū)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通揚西路126號。
法定代表人李煥軍,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徐景生,河北渤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區(qū)新華西道58號。
法定代表人王金榮,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玉廣,河北三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住所地遷安市木廠口鎮(zhèn)西北。
法定代表人孫倩,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孫雯娜,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唐山分所律師。
原告錦宸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錦宸集團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景生,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趙玉廣,被告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孫雯娜到庭參加訴訟。
現(xiàn)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0年3月16日,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將位于新華道與學院路交叉口南側的唐山市人民大廈工程發(fā)包給原告。
2012年3月18日,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協(xié)議》,對撤場清算有關的相關問題進行了約定。
2012年3月18日,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公司同意保證意見書》,聲明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對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如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未能付款,被告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直接承付。
2013年1月26日,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了《關于人民大廈2012年度撥款的協(xié)議》。
2014年11月22日,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了《工程結算終審審核定單》,確定工程款總額為88207803.63元。
截止到2012年7月20日,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僅支付給原告76577102.59元,截止到2013年2月28日僅支付83197102.59元。
被告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應對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5006435.13元;2.判令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截止到2015年3月28日的遲延付款違約金3207612.76元(以拖欠的工程款為基數(shù),自起訴次日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屆滿止按日萬分之五支付給原告違約金);3.判令被告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對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原告對其主張向法庭舉證:證據(jù)一、2010年3月16日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書》,證明原告與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之間建立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
證據(jù)二、2012年3月18日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付款明細表2張,證明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同意按照雙方盤點的實收工程量結算,執(zhí)行2010年3月16日雙方簽署的《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
原告在簽訂該協(xié)議時預算人員及提供給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的決算用資料全部到位,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應當在2012年5月10日完成預決算,2012年7月10日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完成社會審計,拖延結算是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造成的,付款時間為雙方對預決算簽字認證后10日內(nèi),最后一次付款應在社會決算審核完成后10天內(nèi)即付,如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每天萬分之五違約金,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應當自2012年5月20日支付第一批結算款的違約金,從2012年7月20日開始支付最終結算款的違約金,截止到2015年3月28日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應當支付原告違約金3463488.19元(具體計算為:2012年5月20日—2012年6月19日9159977*31;2012年6月20日—2012年9月23日7159977*96;2012年9月24日—2013年2月27日6620000*157;2012年7月20日—2015年3月28日5006435.13*982;上述各項之和乘以萬分之五),并應當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以5006435.13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
證據(jù)三、公司同意保證意見書,證明被告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對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所承擔的付款義務及違約金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證據(jù)四、2013年1月26日《關于人民大廈2012年度撥款的協(xié)議》及附件(包括唐山市人民大廈工程審核情況表2張、唐山市人民大廈工程遺留問題匯總表2張)、2013年1月26日《基建工程階段結算審核定案表》和《工程結算審核定單》,證明雙方簽字或蓋章,第三方出具的《基建工程階段結算審核定案表》和《工程結算審核定單》即作為雙方結算工程款的依據(jù),并不要求必須經(jīng)第三方簽章。
證據(jù)五、2014年11月22日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錦宸集團有限公司簽章確認的《工程結算終審審核定單》,證明原告與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分別簽章簽字的《工程結算終審審核定單》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是雙方最終結算涉案工程工程款的依據(jù),最終確定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合計5006435.13元,原告與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之間協(xié)議雙方損失互不追究責任,各自損失為零,徹底解決了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
證據(jù)六、申請法院調(diào)取的尹愛軍的社保資料,證明尹愛軍是唐山正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與錄像及證人證言結合,說明《工程結算終審審核定單》的真實性,原件在唐山正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保管,原告提供的經(jīng)尹愛軍確認的《工程結算終審審核定單》與原件核對無誤,應當將《工程結算終審審核定單》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
證據(jù)七、錄音和錄像資料(當庭提交),證明拖延結算的原因是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造成的;證明最終審核定單與原件核對無誤,并在唐山正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保存;與前面的證據(jù)結合,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應當支付原告違約金及拖欠的工程款。
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辯稱,1.原、被告之間的工程價款應走外審決算手續(xù)(對原告應得的工程價款進行司法鑒定),以確定最終的工程價款。
2.被告的施工工程地下三層嚴重漏水,我公司已向原告提出訴訟,本院已經(jīng)受理,請求將該兩案合并審理,以確定原告因質量不合格給我公司造成的損失。
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被告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辯稱,根據(jù)擔保法規(guī)定,債權人應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jù)我公司出具的保證意見書,顯示時間早已超過六個月,因此該保證合同已過期,我公司無擔保義務。
被告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經(jīng)法庭質證,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對原告所提證據(jù)的質證意見是:對證據(jù)一,真實性無異議,但該合同并未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原告訴請中違約金主張沒有依據(jù)。
對證據(jù)二,協(xié)議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沒有完成社會審計,不需支付違約金,且每天萬分之五過高。
原告停工或其他原因給我方造成了損失。
明細表上數(shù)字需與公司財務人員核對。
對證據(jù)三,沒有異議,但已經(jīng)超過六個月。
對證據(jù)四,真實性無異議,應該開具稅票,對于是否開具需與公司核實。
遺留問題匯總表無異議,質量有問題。
核定表真實性無異議,但只是初算不是最終審計,應以最終審計為準。
對證據(jù)五,有異議,是尹愛軍個人出具的,我們送審給的審計事務所,尹愛軍無權代表審計所做出認定。
對證據(jù)六,無異議。
對證據(jù)七,有異議,不能證明審計事務所已經(jīng)出具了審計結論報告。
被告唐山松汀鋼鐵有限公司對原告所提證據(jù)的質證意見是:對證據(jù)三,可以顯示該保證意見書已經(jīng)過期,我公司不應承擔保證責任,且該份保證意見書中約定的第一付款人為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故原告主張的全部訴請應首先由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承擔義務。
其余證據(jù)同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的質證意見。
本院認為,原告承建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處位于新華道與學院路交叉口南側唐山喜來登酒店工程,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協(xié)議及關于人民大廈2012年度撥款的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給付拖欠的工程款5006435.13元,并提交工程結算終審審核定單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給付截止到2015年3月28日的遲延付款違約金3207612.76元及以拖欠的工程款為基數(shù)自起訴次日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違約金(按日萬分之五計算),經(jīng)查,違約金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本案中,原告主張以拖欠的工程款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調(diào)整,本案綜合原告的訴請及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的抗辯,確認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截止到2015年3月28日的遲延付款違約金3487964.56元(具體計算為:2012年3月21日—2012年3月27日4000000元*7天*0.0005;2012年5月20日—2012年6月19日9352647.48元*31天*0.0005;2012年6月20日—2012年7月19日7352647.48元*30天*0.0005;2012年7月20日—2012年9月23日12170678.04元*66天*0.0005;2012年9月24日-2013年2月27日11630701.04元*157天*0.0005;2013年2月28日-2015年3月28日5010701.04元*760天*0.0005),因原告主張的截止至2015年3月28日的違約金未超出該數(shù)額,本案支持截止至2015年3月28日的違約金為3207612.76元,綜上,本案支持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截止至2015年3月28日的違約金3207612.76元及以拖欠的工程款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自起訴次日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違約金。
被告唐山市松汀鋼鐵有限公司關于根據(jù)其出具的保證意見書約定的保證期間已過,其無擔保義務的抗辯,經(jīng)查被告唐山市松汀鋼鐵有限公司為本案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對原告的工程款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而本案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對原告工程款余額的支付均已超過約定期間已滿六個月(即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故本院對其抗辯,予以采納。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四十四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錦宸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合計人民幣5006435.13元。
二、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給付原告錦宸集團有限公司截止到2015年3月28日的遲延付款違約金合計人民幣3207612.76元及以拖欠的工程款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自起訴次日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違約金。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298元,由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承建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處位于新華道與學院路交叉口南側唐山喜來登酒店工程,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協(xié)議及關于人民大廈2012年度撥款的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給付拖欠的工程款5006435.13元,并提交工程結算終審審核定單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給付截止到2015年3月28日的遲延付款違約金3207612.76元及以拖欠的工程款為基數(shù)自起訴次日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違約金(按日萬分之五計算),經(jīng)查,違約金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本案中,原告主張以拖欠的工程款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調(diào)整,本案綜合原告的訴請及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的抗辯,確認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截止到2015年3月28日的遲延付款違約金3487964.56元(具體計算為:2012年3月21日—2012年3月27日4000000元*7天*0.0005;2012年5月20日—2012年6月19日9352647.48元*31天*0.0005;2012年6月20日—2012年7月19日7352647.48元*30天*0.0005;2012年7月20日—2012年9月23日12170678.04元*66天*0.0005;2012年9月24日-2013年2月27日11630701.04元*157天*0.0005;2013年2月28日-2015年3月28日5010701.04元*760天*0.0005),因原告主張的截止至2015年3月28日的違約金未超出該數(shù)額,本案支持截止至2015年3月28日的違約金為3207612.76元,綜上,本案支持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截止至2015年3月28日的違約金3207612.76元及以拖欠的工程款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自起訴次日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違約金。
被告唐山市松汀鋼鐵有限公司關于根據(jù)其出具的保證意見書約定的保證期間已過,其無擔保義務的抗辯,經(jīng)查被告唐山市松汀鋼鐵有限公司為本案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對原告的工程款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而本案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對原告工程款余額的支付均已超過約定期間已滿六個月(即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故本院對其抗辯,予以采納。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四十四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錦宸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合計人民幣5006435.13元。
二、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給付原告錦宸集團有限公司截止到2015年3月28日的遲延付款違約金合計人民幣3207612.76元及以拖欠的工程款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自起訴次日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違約金。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298元,由被告唐山市人民大廈商貿(mào)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健

書記員:杜雪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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