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錢道某。
委托代理人:李獻黨,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劉衛(wèi)國,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何某,系鄂L0G996號小型轎車駕駛人。
被告:何某某,系鄂L0G996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所有人。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咸寧市人,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文筆山巷2號,身份證號碼:xxxx,系被告何某某之子。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系鄂L0G996號小型轎車的投保公司。
住所地:咸寧市溫泉路43號鄂南保險大廈。
代表人:黃元新。
委托代理人:葛曉艷,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2201411420173,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錢道某訴被告何某、何某某、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錢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獻黨,被告何某,被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被告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委托代理人葛曉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6日14時50分許,被告何某駕駛登記在被告何某某名下的鄂L×××××號小型轎車沿工業(yè)園金桂路由浮山往賀勝方向行駛,在駕車左轉彎進入賀勝路口時,與原告錢道某駕駛沿賀勝路由橫溝往鄂高方向直行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錢道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作出的咸公交字(2014)第15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何某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路行使,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時速?!奔暗谖迨l第(三)項:“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之規(guī)定;原告錢道某無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被告何某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錢道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錢道某被送往咸寧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了111天,共花費醫(yī)療費92805.01元。2015年1月7日,原告錢道某經咸寧宗奕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咸宗奕司法鑒定所(2014)臨鑒字第61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錢道某2014年5月6日交通事故中所受傷屬輕傷一級;傷殘程度屬X(十)級傷殘;誤工時間為240天;護理時間為120天;后期治療費約需25000元。
同時查明:被告何某某與被告何某系父子關系,事故車輛鄂L×××××號小型轎車登記在被告何某某的戶頭上,事故發(fā)生后已經過戶到了被告何某的名下。鄂L×××××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500000元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限均自2013年6月30日零時至2014年6月29日24時止。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何某、何某某為原告錢道某墊付了醫(yī)療費87805.01元,住院期間伙食費140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6430元,并且支出了事故車輛施救費500元。
還查明,原告錢道某戶籍資料載明為非農業(yè)戶口性質,住所地咸安區(qū)官埠橋鎮(zhèn)栗林村地處咸寧市長江工業(yè)園,其家庭土地已經全部被征收,其子錢映曦出生于2010年12月31日,隨原告夫婦一起生活。
本院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程度的大小分擔責任。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對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咸公交字(2014)第15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查明的事實清楚,定責準確、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據(jù)原告錢道某和被告何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行為過錯及各自造成事故原因力的大小,并結合庭審中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實,本院確定被告何某應承擔此次事故100%的責任;原告錢道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被告何某某作為事故車輛鄂L×××××號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在本案中沒有過錯,故對原告錢道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原告錢道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結合采信的證據(jù)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92805.01元,根據(jù)原告錢道某提交的病歷及被告何某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jù)確定。
2、后期治療費25000元,根據(jù)原告錢道某提交的法醫(yī)鑒定意見書對原告后期需要繼續(xù)治療情況認定的25000元予以確定(原告錢道某的后期治療費原則上應以后期治療費用實際發(fā)生后再由原告依法主張,原告錢道某申請在本案中以鑒定結論為依據(jù)一并處理,系原告自由處分其實體權利,經本院審查,原告錢道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傷較為嚴重,共有四處骨折采取了內固定手術為:1,雙側股骨中段骨折內固定術;2,左側第5趾骨骨折內固定術;3,右側脛腓骨下段骨折內固定術;4,左側腓骨下段骨折內固定術。結合原告錢道某的傷情和后期須多次行內固定取出術,其后期治療費鑒定為25000元是客觀的,為了減少當事人訴累,本院予以支持。但對原告錢道某的后期治療費在實際治療中如若超出25000元,原告錢道某也不得再向被告何某、何某某、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主張權利)。
3、住院伙食補助費5550元,根據(jù)原告錢道某的住院天數(shù)結合當?shù)匦姓藛T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確定即:50元/天×111天=5550元。
4、營養(yǎng)費1665元,根據(jù)原告錢道某提交的住院病歷中有加強營養(yǎng)的醫(yī)囑要求結合其住院天數(shù)按每天15元計算即:15元/天×111天=1665元。
5、護理費12471.29元,根據(jù)原告錢道某提交的護理協(xié)議和已經支出的護理費票據(jù)結合司法鑒定書確定的護理時間,參照當?shù)胤諛I(yè)的工資標準分兩部分予以計算。第一部分為住院期間111天已經支出的護理費11830元;第二部分為根據(jù)鑒定結論護理期限120天尚多出9天,參照當?shù)胤諛I(yè)的工資標準計算為:26008元/年÷365天×9天=641.29元。原告錢道某護理費合計為11830元+641.29元=12471.29元。
6、誤工費25489.97元,根據(jù)原告錢道某提交的司法鑒定書確定的誤工時間,結合建筑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確定即:38766元/年÷365天×240天=25489.97元。
7、殘疾賠償金45812元,根據(jù)原告錢道某的年齡、傷殘等級結合當?shù)爻擎?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即:22906元/年×20年×10%=45812元。
8、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1536.34元,根據(jù)被扶養(yǎng)人錢映曦的年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止)、生活狀況和原告錢道某的傷殘程度予以認定。因此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年)確定即:15750元/年÷365天×5347天×10%÷2人(原告夫妻二人)=11536.34元。被扶養(yǎng)人錢映曦出生于2010年12月31日,在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年齡為3年4個月另6天,其應當計算扶養(yǎng)費的時間為5347天。
9、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guī)定,結合本地實際生活水平標準和原告的傷殘程度以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過錯責任予以確定。
10、交通費1800元,根據(jù)原告錢道某住院治療情況本院酌情確定。
11、事故車輛損失2360元,根據(jù)原告錢道某提交的已經由被告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核定并且加蓋了印章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上面確定的金額予以認定。
12、施救費500元,根據(jù)被告何某提交的施救費票據(jù)予以確定。
13、鑒定費2500元,根據(jù)原告錢道某提交的鑒定費票據(jù)確定。
據(jù)此,原告錢道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各項損失合計230489.61元。其中在醫(yī)療費用損失范圍內有醫(yī)療費92805.0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50元+營養(yǎng)費1665元+后期治療費25000元=125020.01元;在死亡傷殘損失范圍內有誤工費25489.97元+護理費12471.29元+交通費1800元+殘疾賠償金45812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1536.3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100109.60元;其他損失有鑒定費2500元+財產損失2360元+施救費500元=5360元。
由于被告何某某就鄂L×××××號小型轎車向被告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投保了交強險,故被告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應在交強險的限額內予以賠付。因此,被告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錢道某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錢道某100109.60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錢道某2000元。對原告錢道某超出此限額范圍的損失118380.01元,應由事故當事人按照本院確定的責任比例分擔,因此被告何某對原告錢道某超出交強險賠償部分的損失應承擔100%賠償責任為118380.01元。
同時,由于被告何某某還就鄂L×××××號小型轎車向被告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500000元且不計免賠,雖然被告何某某與被告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之間的商業(yè)保險行為屬保險法調整的范圍,但是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為了保護因侵權行為受到損害的原告合法權益,減少理賠環(huán)節(jié),本院對被告何某某投保的商業(yè)三者險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因此對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應當由被告何某賠償原告錢道某損失的118380.01元,應由被告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按商業(yè)三者險合同約定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向原告錢道某賠付118380.01元。
綜上,被告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錢道某112109.6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錢道某118380.01元;合計賠付原告錢道某230489.61元。被告何某對原告錢道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已由被告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在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完畢,故被告何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及參照《湖北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錢道某的交通事故損失230489.61元,由被告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予以賠償。
二、被告何某、何某某為原告錢道某墊付的各種費用96135.01元,在被告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應賠付給原告錢道某的230489.61元中扣減后給付被告何某、何某某。
以上款項限賠償義務人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錢道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378元,由被告何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咸寧溫泉支行;帳號:17×××89-222;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陳斌
書記員:趙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