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系受害人胡得利的妻子。
原告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系受害人胡得利的女兒。
原告胡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系受害人胡得利的兒子。
原告胡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系受害人胡得利的兒子。
原告胡酸,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系受害人胡得利的女兒。
上列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陳恢河,咸寧溫泉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授權(quán)代理。
被告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系無牌兩輪摩托車的車主及駕駛?cè)恕?br/>委托代理人鄭紅專,湖北佳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授權(quán)代理。
原告錢某某、胡某、胡剛、胡義、胡酸(以下簡稱五原告)訴被告楊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萬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陳恢河,被告楊某的委托代理人鄭紅專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上述被告賠償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給五原告造成的損失599087.63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經(jīng)審理查明事實和理由如下:2016年11月13日01時05分許,被告楊某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由咸寧市高新區(qū)錦龍路往銀泉大道方向行駛時,當車輛行駛至高新區(qū)門樓路段與當事人胡義駕駛的逆向行駛的鄂L×××××號小型轎車會車后,被告楊某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將路中清掃路面的胡得利撞倒,造成胡得利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被告楊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處理并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咸公交二字[2016]第03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某應(yīng)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胡義應(yīng)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受害人胡得利應(yīng)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受害人胡得利被送至咸寧市中心醫(yī)院-同濟咸寧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花費搶救醫(yī)療費4407.63元。
同時查明:無牌兩輪摩托車的車主及駕駛?cè)耸潜桓鏃钅?,鄂L×××××號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是當事人徐玲,當事人胡義是該車的駕駛?cè)伺c被告徐玲系夫妻關(guān)系。該兩肇事車輛均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
還查明:受害人胡得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住湖北省××區(qū)××(城××),公民身份證號:。本案原告錢某某與受害人胡得利系夫妻關(guān)系,生育子女四人即本案原告胡某、胡剛、胡義、胡酸。五原告書面承諾當事人胡義、徐玲應(yīng)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五原告自行承擔。
本院認為: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對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作出的咸公交二字[2016]第03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劃分責任準確,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此,被告楊某應(yīng)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即70%的責任,當事人胡義應(yīng)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即20%的責任,受害人胡得利應(yīng)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即10%的責任。由于被告楊某所駕駛的無牌兩輪摩托車及當事人胡義所駕駛的鄂L×××××號小型轎車均未投保機動車交強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wù)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yīng)予支持?!币虼耍芎θ撕美慕煌ㄊ鹿蕮p失應(yīng)由被告楊某、當事人胡義先比照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再由當事人按交通事故責任比例分擔。
本案中原告錢某某、胡某、胡剛、胡酸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放棄對當事人胡義、徐玲的賠償責任,屬當事人自行處理民事權(quán)利,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對當事人胡義、徐玲應(yīng)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五原告自行承擔。
五原告因受害人胡得利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本院依法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4407.63元,根據(jù)五原告提交受害人胡得利的住院病歷及醫(yī)療機構(gòu)出具的醫(yī)療費票據(jù)確定。
2、死亡賠償金470176元,根據(jù)受害人胡得利的年齡,參照湖北省2017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即為29386元年×16年=470176元。
3、喪葬費25707元,根據(jù)湖北省2017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1415元年÷12個月×6個月=25707元。
4、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根據(jù)侵權(quán)人的過錯程度、損害后果、結(jié)合本地生活水平酌情確定。
五原告因受害人胡得利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合計530290.63元。由被告楊某比照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范圍內(nèi)賠償110000元,在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范圍內(nèi)賠償2203.82元;由當事人胡義比照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范圍內(nèi)賠償110000元,在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范圍內(nèi)賠償2203.81元。對超出交強險的損失305883元,由被告楊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214118.10元,由當事人胡義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61176.60元,當事人徐玲承擔連帶責任,由受害人胡得利自行承擔10%的責任即30588.30元。由于受害人胡得利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故受害人胡得利承擔的30588.30元及當事人胡義、徐玲連帶承擔賠償?shù)?73380.41元由五原告自行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及參照《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五原告的交通事故損失530290.63元,由被告楊某賠償326321.92元,由五原告自行承擔203968.71元。
上述款項限賠償義務(wù)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駁回五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551元,由被告楊某負擔3185元,由五原告自行負擔136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萬明
書記員: 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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