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錢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縣。
上訴人(原審被告):蒲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歐陽靜、韓騰騰,河北來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洪生,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
上訴人錢某某、蒲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劉洪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903民初8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錢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歐陽靜、韓騰騰,被上訴人劉洪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錢某某、蒲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二上訴人僅償還被上訴人126700元。2、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二上訴人承擔176700元,屬事實認定錯誤,二上訴人已經(jīng)償還了被上訴人5萬元,應予以扣除。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素有經(jīng)濟往來,二上訴人雖有欠款,但是上訴人僅欠被上訴人l26700元。二上訴人在書寫欠條后,確實于2015年臘月21,償還了被上訴人貨款5萬元。上訴人確實當場出具了收條,上訴人一審中也有證人出庭作證,可以證明事情的原委。而且在一審庭審過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和解過程中,被上訴人提出12萬元的和解數(shù)額。被上訴人不尊重事實和法律,使二上訴人多承擔了5萬元的還款責任。2、事實上,被上訴人提供的樓板質(zhì)量確實存在質(zhì)量問題。原審中,上訴人已經(jīng)向法院出示證據(jù),證明被上訴人向上訴人交付的樓板存在質(zhì)量問題。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導致上訴人和客戶遭受財產(chǎn)損失。被上訴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上訴人在被上訴人違約的情況下,可以行使抗辯權,暫不支付貨款。
劉洪生辯稱,我希望以事實為證據(jù),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審判決。
劉洪生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83704元;2.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二被告系夫妻關系,被告錢某某向原告王洪生購買樓板。2015年3月11日,被告錢某某給原告出具欠條,該欠條載明被告錢某某拖欠原告29000元;2015年11月8日,被告錢某某給原告出具欠條,該欠條載明被告錢某某拖欠原告57700元;2016年10月15日,被告錢某某給原告出具欠條,該欠條載明被告錢某某拖欠原告90000元。被告錢某某辯稱其已經(jīng)償還了原告50000元,2015年其尚拖欠原告5000元,為了證實自己的辯稱,被告錢某某申請證人高某為其出庭作證,證實被告錢某某已經(jīng)償還原告50000多元,還款時是被告錢某某寫的還款條,原告劉洪生簽的字;被告錢某某還出具了原告劉洪生簽字的收條作為證據(jù),但是該收條經(jīng)天津市中慧物證司法鑒定所津中慧【2017】文書鑒字第4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2015年臘月20日”收條落款處“劉洪生”簽名字跡與樣本中劉洪生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所書寫。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錢某某拖欠原告劉洪生貨款,被告錢某某對2015年3月11日、2016年10月15日的兩張欠條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被告錢某某對其2015年11月8日出具的欠條提出異議,其提供證人證實被告錢某某已經(jīng)償還原告50000多元,還款時是被告錢某某寫的還款條,原告劉洪生本人簽的字,被告錢某某也提供了該收條作為證據(jù),但是該收條經(jīng)天津市中慧物證司法鑒定所津中慧【2017】文書鑒字第4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2015年臘月20日收條落款處“劉洪生”簽名字跡與樣本中劉洪生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所書寫?!?,且被告錢某某對該鑒定報告未提出異議,故本院依據(jù)天津市中慧物證司法鑒定所津中慧【2017】文書鑒字第4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對被告錢某某提供的證據(jù)均不予采信,被告錢某某應當對2015年11月8日欠條中載明的欠款57700元對原告承擔還款責任。因被告錢某某、蒲某某系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拖欠原告貨款,被告錢某某、蒲某某夫婦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拖欠貨款的原因,故被告錢某某、蒲某某夫婦拖欠原告的貨款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錢某某、蒲某某應當對以上欠款共同承擔還款義務。原告主張2016年5月31日、2016年9月5日被告錢某某還拖欠其貨款,但是原告僅提供了送貨單作為證據(jù),送貨單上并沒有錢某某簽字,且被告錢某某對此予以否認,故原告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遂判決:一、被告錢某某、蒲某某一次性償還原告劉洪生欠款176700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給付內(nèi)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87元,由被告錢某某、蒲某某負擔1917元,由原告劉洪生負擔70元;鑒定費4000元,由被告錢某某、蒲某某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供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錢某某2015年3月11日、2015年11月8日、2016年10月15日給被上訴人劉洪生出具的三張欠條,足以證實錢某某拖欠劉洪生貨款176700元。該債務屬錢某某、蒲某某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錢某某、蒲某某夫妻二人共同償還。上訴人錢某某主張2015年臘月曾還款5萬元,申請證人高某出庭作證并提交有劉洪生簽名的5萬元收條一張,但該收條經(jīng)鑒定非劉洪生所簽,故原審判決對錢某某的主張不予支持并無不當。綜上,錢某某、蒲某某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錢某某、蒲某某二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文甲 審判員 常秀良 審判員 王濟長
書記員: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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