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帥,上海市昆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晟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何安云,執(zhí)行董事。
被告:上海眾夯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北張家浜路XXX號XXX室。
法定代表人:沈月文,執(zhí)行董事。
本院在審理原告錢某與被告上海晟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眾夯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經審查,原告錢某(甲方)與被告上海晟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乙方)、被告上海眾夯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丙方)簽訂的《銀行票據資產管理服務協議》約定,對于因本協議履行而發(fā)生的爭議,三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該協議載明的丙方聯系地址為上海市閔行區(qū)東川路XXX號紫竹科學園5號樓,經調查,該處從未是丙方的實際經營地,而丙方的注冊地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北張家浜路XXX號XXX室,故本案應由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管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審判員:由力軍
書記員:吳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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