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個體工商戶,住湖北省咸豐縣。
上訴人(原審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個體工商戶,住湖北省咸豐縣。系冉某之妻。
二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剛,湖北劉咸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牙科醫(yī)生,住咸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暉,湖北荊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冉某、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錢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咸豐縣人民法院(2016)鄂2826民初6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冉某、宋某某因證據(jù)不足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上訴人冉某、宋某某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冉某、宋某某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1800元,減半收取5900元,由上訴人冉某、宋某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郜幫勇 審判員 吳 衛(wèi) 審判員 侯著韜
書記員: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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