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春花
孫緒陽
孔某某
劉立華(河北德力律師事務所)
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白春雷
齊致富
原告錢春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南宮市。
委托代理人孫緒陽,男,住南宮市。
被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南宮市。
委托代理人劉立華,河北德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負責人鄭青,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白春雷,男,該公司員工,住石家莊市。
委托代理人齊致富,男,住南宮市。
原告錢春花與被告孔某某、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錢春花的委托代理人孫緒陽,被告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立華,被告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春雷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5月24日12時30分,孔某某駕駛冀XXXXXX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南宮市青年街晨陽汽車裝具門市前掉頭時,與順行的錢春花駕駛的豪爵摩托車載岳志林發(fā)生碰撞,孔某某駕車逃逸,錢春花、岳志林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南宮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孔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錢春花、岳志林無責任。
事故的發(fā)生致使原告受傷住院,給原告造成一定經濟損失。
經了解,冀X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其應該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判,充分支持原告的訴請。
請求事項:1、判令被告依法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73640.92元,庭審時請求數額變更為182454.92元。
2、由被告負擔本案的訴訟費。
原告提供的證據有: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南宮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收費收據1張、診斷書、住院
病歷、用藥明細。
3、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住院收費單據1張、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用藥明細。
4、南宮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5、南宮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文本一份。
6、河北省政府關于南宮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的批復。
7、某某辦事處關于撤銷、調整、改稱居委會的請示。
8、南宮市人民政府關于某某辦事處撤銷、調整、改稱居委會請示的批復。
9、原告錢春花的身份證明及岳志林的戶口本。
10、鑒定票據。
11、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
被告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辯稱,1、請法院核實保單信息。
2、我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合理的損失。
因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2014年7月4日冀州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費票據1張、交通費票據2張。
被告孔某某辯稱,我駕駛的車輛在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孔某某提供的證據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冀X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該事故造成錢春花、岳志林受傷,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內賠償岳志林醫(yī)療費14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護理費148元,故原告錢春花的損失:醫(yī)療費8368元、誤工費9163元、護理費748元、殘疾賠償金90320元、交通費1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471元,共計118220元,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
重新鑒定產生的鑒定費800元,應由保險公司負擔。
因冀XXXXXX號小型轎車實際車主是孔某某,孔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故原告錢春花的損失超出交強險的部分:醫(yī)療費24562.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258.9元、鑒定費1400元,共計31221.22元,應由被告孔某某承擔。
原告要求的二次手術費,可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判決如下:
一、被告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償原告錢春花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鑒定費,共計119020元(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墊付的2000元,執(zhí)行時應予以扣除)。
二、被告孔某某賠償原告錢春花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鑒定費,共計31221.22元。
上述一、二項限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50元,由原告錢春花負擔700元,被告孔某某負擔3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冀X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該事故造成錢春花、岳志林受傷,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內賠償岳志林醫(yī)療費14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護理費148元,故原告錢春花的損失:醫(yī)療費8368元、誤工費9163元、護理費748元、殘疾賠償金90320元、交通費1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471元,共計118220元,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
重新鑒定產生的鑒定費800元,應由保險公司負擔。
因冀XXXXXX號小型轎車實際車主是孔某某,孔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故原告錢春花的損失超出交強險的部分:醫(yī)療費24562.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258.9元、鑒定費1400元,共計31221.22元,應由被告孔某某承擔。
原告要求的二次手術費,可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判決如下:
一、被告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償原告錢春花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鑒定費,共計119020元(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墊付的2000元,執(zhí)行時應予以扣除)。
二、被告孔某某賠償原告錢春花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鑒定費,共計31221.22元。
上述一、二項限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50元,由原告錢春花負擔700元,被告孔某某負擔3250元。
審判長:賈元強
書記員:張紹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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