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旭望,上海漢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晨,上海漢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金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嚴林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志文,上海市申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錢某訴被告王金華、胡某某、嚴林妹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錢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旭望,被告王金華、胡某某、嚴林妹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志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錢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20萬元(以下幣種同);2、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20萬元為本金,自2014年1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師費1萬元;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被告王金華、胡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嚴林妹系被告王金華、胡某某的祖母。2014年11月26日,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20萬元并出具借據(jù),承諾于2018年4月23日前一次性清償全部借款本息,借款利息以月息2%計算,并約定原告在催討本金及利息期間實際發(fā)生的相關費用(含律師費)均由三被告承擔。同日,原告以銀行轉賬方式向三被告支付了借款。后三被告未按約還款,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拖欠至今,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還本付息。
被告王金華、胡某某、嚴林妹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借據(jù)上的簽名系三被告本人所簽,借款日期及還款日期均為事后添加。案外人通過被告向原告實際借款10萬元,并非原告起訴主張的借款金額,且被告不是實際借款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王金華、胡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嚴林妹系被告王金華、胡某某的祖母。2014年11月26日,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20萬元并出具《借據(jù)》一份,承諾于2018年4月23日之前歸還,約定借款利息為月利率2%,且原告在催討本金及利息期間實際發(fā)生的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均由三被告承擔。同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轉賬包含該借款在內的45萬元。后三被告未按約還款,原告多次催討無果,遂訴至法院。
以上事實,有原告錢某提供的借據(jù)、銀行轉賬記錄、律師費發(fā)票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所證實,并經法庭調查、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根據(jù)原告錢某提供的被告王金華、胡某某、嚴林妹出具的借據(jù)、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jù),雖原告履行支付義務的金額與借據(jù)不符,但轉賬金額已超出借據(jù)約定的借款金額,存在一定合理性,可以證實被告王金華、胡某某、嚴林妹共同向原告錢某借款20萬元的事實?,F(xiàn)三被告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顯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三被告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原告起訴要求三被告歸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理由正當,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師費的金額由本院酌情核定。被告辯稱本案實際借款金額為10萬元,被告并非實際借款人,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佐證,故對被告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金華、胡某某、嚴林妹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歸還原告錢某借款20萬元;
二、被告王金華、胡某某、嚴林妹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錢某借款20萬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王金華、胡某某、嚴林妹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錢某律師費5,0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10元,減半收取計3,905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8,905元,由被告王金華、胡某某、嚴林妹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孫開暋
書記員: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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