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錢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唐北平,恩某某廣源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原審被告)恩某某輝瑞建設(shè)工程勞務(wù)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濱江花園小區(qū)4棟3單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劉樹明,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宋冀、劉娜,湖北硒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遺漏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683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汪清淮 審判員 張成軍 審判員 鄭 玥
書記員:劉繼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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