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江蘇省射陽縣海通鎮(zhèn)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諸雪芳,上海市方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江蘇省。
申請人錢某某與被申請人施某某申請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特別程序進行了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錢某某稱,申請人系宋小明的母親,被申請人系宋小明的妻子,被監(jiān)護人宋小明研究生學歷,工作不久后就突患精神分裂,完全喪失理智和自知能力,意識不清,無生活來源。被申請人作為宋小明的妻子向法院提出確認宋小明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宣告宋小明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施某某為宋小明的監(jiān)護人。但施某某對宋小明不能按部就班地正常進行照顧,連服藥也不能及時到位,導致宋小明病情惡化,作為宋小明的母親很心痛?,F(xiàn)申請人有證據(jù)證明施某某對宋小明進行毆打,2018年4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向施某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確認施某某毆打的事實。申請人認為,作為宋小明的監(jiān)護人,被申請人應盡心盡責照顧宋小明,而不應動手打人,被申請人的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宋小明的合法權益,故申請人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被申請人施某某的監(jiān)護人資格,變更申請人為宋小明的監(jiān)護人。
被申請人施某某稱,被申請人并未毆打宋小明,2018年4月15日家庭暴力告誡書形成的原因系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鬧矛盾。被申請人每日需工作17個小時,實在沒時間每時每刻守著照顧宋小明。申請人為了宋小明監(jiān)護資格的事情一直在家吵鬧,讓大家沒法正常生活。既然申請人堅持要求做宋小明的監(jiān)護人,為了息事寧人,那么被申請人同意將宋小明的監(jiān)護人變更為錢某某。
經審理查明:被監(jiān)護人宋小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青浦區(qū)綠地時代名邸5號101室。宋小明與被申請人施某某于2009年5月8日登記結婚,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子名宋某某。宋小明母親為錢某某,父親為宋寶華。2018年1月25日,經被申請人申請,本院判決宣告宋小明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施某某為宋小明的監(jiān)護人。2018年4月,申請人提起變更監(jiān)護人一案,要求變更宋小明的監(jiān)護人,因申請人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施某某侵害了宋小明的合法權益或施某某存在其他監(jiān)護不力的情況,本院依法判決駁回申請人的申請。2019年1月,申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本院認為:被監(jiān)護人宋小明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本院指定被申請人為宋小明的監(jiān)護人?,F(xiàn)申請人要求撤銷被申請人的監(jiān)護人資格,并指定申請人為宋小明的監(jiān)護人,被申請人表示同意,故申請人的申請,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施某某為宋小明的監(jiān)護人的資格。
二、指定錢某某為宋小明的監(jiān)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何玉娟
書記員: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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